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自治區司法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司法廳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依法治國和自治區黨委關於全面依法治區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區的集中統一領導。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三)取消組織指導律師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的有關職責下放給地級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增加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的職責。
(七)增加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八)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九)加強指導和管理司法鑒定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指導、監督全區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負責全區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區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區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區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區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和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濟財務等活動的內部審計監督,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設區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林金文:廳黨委書記、廳長、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雷震:廳黨委副書記、廳長
何江: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正廳級紀檢監察員、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范小輝: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張軍: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杜恆年: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潘東: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李道寧:廳黨委委員、政治部(警務部)主任
張子先:廳黨委委員,自治區戒毒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李健:廳黨委委員、監獄管理局黨委書記、局長
韋軍運:廳二級巡視員
李文金:廳二級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司法廳設10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警務部)。
(一)辦公室。
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機要、會務、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牽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檢查全區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自治區依法治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
(四)公證管理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證處)。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檢查全區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層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區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國家司法考試處。
監督檢查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複核、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八)司法鑒定管理處。
監督檢查全區司法鑒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名冊編製和公告;負責自治區級司法鑒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法制處。
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計劃財務裝備處(審計處)。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經費、資產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廳直屬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內設人事警務處、組織培訓處。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製


自治區司法廳機關行政編製為12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政治部(警務部)副主任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二)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為自治區司法廳管理的處級行政機構。
(三)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事業單位,其原使用的10名司法專項編製划入自治區司法廳機關。對外保留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管理的二級局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其主要職責:
根據桂政辦發[2006]8號文精神,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黨和國家的監獄工作方針、政策正確執行。
(二)規劃全區監獄的設置和布局,編製全區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監獄體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個時期監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系統內的各項工作,解決監獄有關監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問題,保證全區監獄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區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對罪犯的收監、釋放、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受理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統一調遣罪犯,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監督檢查監獄的安全防範工作,做好監獄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反暴亂劫獄工作。
(五)指導全區監獄現代化文明建設工作,制訂監獄的管理制度和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改造規劃,配合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六)監督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保證囚糧和改造經費的到位,管理各監獄醫院,指導監獄預防各種流行性疾病。
(七)負責制訂監獄場所監管技術裝備、通訊設備、警械設施、武器裝備和犯人被裝計劃及其供應發放工作。
(八)負責監獄基本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抓好重大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的組織實施。
(九)管理監督監獄系統國有資產和監獄集團公司,指導監獄企業生產,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監獄企業安全生產和罪犯勞動生產現場組織管理工作。
(十)負責監獄系統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黨團組織建設和機構編製工作,負責監獄領導班子的考核、選配及警察授銜、晉陞的審核報批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人民警察工資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監獄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辦立功獎勵、崗位培訓、宣傳報道、素質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監獄獄內案件的偵查、審理以及監獄系統執法監督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負責對監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自治區律師協會、自治區司法廳機關服務中心等三個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規、規章,制定全區性的規範性文件;
(二)指導監督管理全區各市縣區法律援助工作;
(三)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四)開展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論研究;
(五)管理本級法律援助經費;
(六)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八)承辦司法廳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2、自治區律師協會主要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3、自治區司法廳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職責:
(一)承擔廳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承擔廳機關委託管理的部分服務性、事務性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交由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廳機關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等。
五、自治區司法廳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