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付

信用卡處理條款中的名詞

拒付是“拒絕承付”的簡稱,在轉賬結算過程中,付款方對款項的支付表示異議而不同意付款的行為。通常指採用異地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付款方拒絕付款為“拒付”。拒付的理由一般有:銷貨單位發運的商品數量、規格、質量或價格等與購銷雙方簽訂的經濟合同規定不符。拒付分為兩種:拒付全部價款稱為“全部拒付”;拒付部分價款稱為“部分拒付”。付款單位提出的拒付理由,須經其開戶銀行審查同意后才能成立。銀行應本著維護收付雙方經濟利益的原則認真審查,公正處理。對無理拒付的應按國家規定的扣款順序扣收價款,如因此形成延付,由付款單位支付賠償金。目前,採用其他結算方式如果付款方拒絕付款,銀行不受理審查,直接將結算憑證退回收款方,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

信用卡


持卡人在購物后,因為某種原因拒絕支付貨款(如未收到貨,黑卡、盜卡等),拒付期為180天。
流程:持卡人提交拒付理由和資料給發卡行,由發卡行審核后反饋給收單行再轉交給第三方支付公司,比如CASHRUN,最後到達賣家這邊,時間大致在2周左右。無論持卡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都會在個人信譽上有記錄進而影響信用,降低貸款額度,對持卡人生活有很大影響,一般正常購物發生拒付的幾率極小,黑卡、盜卡易產生拒付,此時就需要第三方支付公司做好風控措施,將拒付控制在極低的範圍內,確保商戶交易安全。目前全球在拒付處理最好的是CASHRUN公司的風控系統。當然國內有些一些公司展開了對於拒付的控制。

情形


匯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時,拒付可能遭到拒絕付款(dishonor by non—payment)或拒絕承兌(dishonor by non—acceptance)兩種情形。根據我國的票據法,持票人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出具退票理由。但在實務中,不一定需在承兌人或付款人正式作拒絕表示時才成立,在下列幾種情況下,也可構成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
1、承兌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2、承兌人或付款人已死亡、逃匿或避而不見,持票人經過合理努力仍未找到的。
3、承兌人或付款人是虛構人物或根本沒有資格支付匯票的人,以及經過努力后,都無法作出提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