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內容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出國舉辦經濟
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函
(國辦函〔2000〕76號)
貿促會、外經貿部:
貿促會《關於出國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審批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請示》(貿促展覽字〔2000〕第54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批准,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地區、各單位出國舉辦經貿展覽會(以下簡稱“出國辦展”),一律由貿促會會簽外經貿部后審批;貿促會代表國家出國辦展,仍由貿促會會簽外經貿部、外交部、財政部后報國務院審批。
貿促會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好出國辦展的審批工作,並切實加強對出國辦展活動的管理;不能只批不管,更不能只抓出展不管效果。外經貿部要認真履行宏觀管理職能,嚴格對出展組辦單位資格的審查和出國辦展工作的監督檢查。貿促會和外經貿部要大力協同,密切配合,確保出國辦展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具體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貿促會會同外經貿部制訂印發。
二、
各級外事、外經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和外匯管理部門憑貿促會的批准文件辦理有關展品、人員出國等手續。各出展組辦單位要嚴格執行出國辦展的審批和管理制度,未經批准,任何單位不得出國辦展。
三、
各出展組辦單位要堅持正確的出國辦展方針,不能盲目追求辦展數量,不得藉機搞變相公費旅遊,嚴禁假冒偽劣產品和侵犯知識產權的商品參展。
國務院辦公廳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