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系親屬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
直系親屬,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係或婚姻關係的人,即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如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繫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隔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包括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岳母。
法規來源:截止2014年3月,中國《婚姻法》《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均未對“直系親屬”進行明確界定(但對“近親屬”有界定),《婚姻法》中提及的“直系血親”也沒有進一步解釋。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18號令),這裡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兄弟姐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
大陸法系對親屬的界定主要存在二分法和三分法兩種模式。二分法將親屬分為血親和姻親。三分法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也有少國家和地區(如葡萄牙和中國澳門地區)採用了四分法的模式,將親屬的法律淵源歸納為結婚、血親關係、姻親關係和收養。中國採用三分法,根據親屬關係產生的原因,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種。
(一)配偶
配偶,即夫妻,是指男女雙方因結婚而互為配偶的親屬。配偶在親屬關係中居於核心地位,也是血親和姻親產生的源泉、基礎,在親屬關係中起到承上啟下的作用。
(二)血親
血親,是指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根據血緣的來源不同,血親分為自然血親和法律擬制血親。
1、自然血親。
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形成的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伯叔與侄子女、舅姨與外甥子女等。不分父系或母系,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也無論是全血緣(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還是半血緣(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的,都屬於自然血親的範圍。
2、法律擬制血親。
法律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係,但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此種血親不是因出生而形成的,是由法律設定的,因此又被稱為“法定血親”。《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確認的法律擬制血親有兩類:一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二是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
(三)姻親
姻親,是指配偶一方與另一方的血親之間因婚姻關係而發生的親屬關係,如,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丈夫與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與丈夫的兄弟姐妹。根據姻親間聯繫的環節,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以及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1、血親的配偶
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如,兒子的妻子()L媳)、女兒的丈夫(女婿)是自己的直系血親的配偶;兄弟的妻子(嫂子或弟妹)、姐妹的丈夫(姐夫或妹夫)是自己的旁系血親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
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配偶的血親。如,丈夫的父母(公婆)、妻子的父母(岳父母)是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妻子的兄弟姐妹、丈夫的兄弟姐妹是自己配偶的旁系血親。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配偶的血親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丈夫或妻子。如,民間稱兄弟的妻子之間為“燦嫂”,稱姐妹的丈夫之間為“連襟”。
4、血親的配偶的血親。
血親的配偶的血親,是指自己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配偶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如,民間夫妻雙方間的父母互稱為“親家”。
近親屬的範圍,是法律在對親屬關係的調整範圍內所規定的特定的範圍。關於近親屬範圍的限定,一般有以下兩種法例:第一種是總體概括性限定法,即法律對親屬範圍從總體上作概括性規定,然後根據親屬的種類和親等的遠近,再規定其法律效力。另一種是個別適用性限定法,即法律根據不同法律關係的需要,對親屬的法律效力作出具體的規定。中國採用的是個別適用性限定法,即以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近親屬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以下領域:在《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編中,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親屬結婚;規定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具有扶養義務等。在《民法典》之總則編中,近親屬可以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依法針對失蹤的親屬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申請。在刑法中,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在訴訟法領域,無論是在民事訴訟中還是在刑事訴訟中,審判人員是涉案當事人的近親屬時,應當迴避。
家庭成員,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相互具有法定權利義務關係的近親屬。《民法典》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確定為家庭成員。並非所有的親屬都是家庭成員,如伯父、叔父、姑母、舅父、姨母與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之間雖然是旁系血親,但在非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彼此不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因而他們彼此不是家庭成員。家庭成員僅是親屬中的極少部分,親屬的範圍要廣泛得多。因此,家庭成員一般具有親屬關係,而有親屬關係的並不一定都屬於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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