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

國家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憲法、法律規定的關於這個國家的性質和形式等方面的制度的總稱。國家制度大致分為兩個大的方面:一是關於國家的性質;二是關於國家的形式。前者,即國體;後者,包括政體和國家結構形式。

概念


定義

(state system)又稱國家體制,是確立一國 階級統治關係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國體(statesystem),即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反映國家的本質,國家的階級屬性。國體決定政體(political system),並通過政體來表現,所以國家制度既包括國體,也包括政體,是規定國家權力歸屬什麼階級和這個階級採取什麼組織形式以實現其權力的制度。國家制度一般都規定在各該國的憲法、法律和其他特別法中。國家的政治體制以及一切機構組織與活動的原則都是根據國家制度來規定的。

狹義

指有關國家本質的制度,即通常所說的國體。國家制度屬於政治上層建築,其核心問題是國家政權問題。歷史上已經產生的國家制度主要有奴隸制國家制度、封建制國家制度、資本主義國家制度和社會主義國家制度四種類型。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國家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上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廣義

指國體與政體的制度,即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或政治集團為實現其統治而採取的治理方式、方法的總和,包括國家的管理形式、結構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決策制度、司法制度、官吏制度等。

產生


國家制度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形成。國家是階級社會的產物,是統治階級用以保護自己、鎮壓敵人的有力武器。在社會發展的歷史進程中,新興的革命階級起來推翻舊的統治階級,奪取政權,成為新的統治階級以後,必然要以法律形式把他們建立的新的階級統治關係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政權組織形式,作為國家制度規定下來,以鞏固其統治地位。

種類


奴隸制國家

論民主 李鐵映
論民主 李鐵映
不同類型的國家有不同類型的國家制度。奴隸制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
隸階級的專政。中國古代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溥,即普;臣,古義指奴隸),說明作為奴隸主階級最高代表的國王不僅佔有全國的土地,也佔有並奴役全國的奴隸。在古羅馬,不論是王政時期、共和國時期或帝國時期,儘管統治形式有變化,實質上都是奴隸主階級對奴隸階級的專政。

封建制國家

封建制國家也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封建主階級對農民階級的專政。封建制時期的中國是以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大一統國家。皇帝是最大的地主,他的內外僚屬、王公列侯、卿相守令,都是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廣大農民和其他貧民佃戶,都是沒有政治權利的被統治者。歐洲中世紀的國王、諸侯、主教、騎士和各地大小封建領主,都屬於有采地的地主階級。附著於土地上的農奴階級處於被統治的地位。法國國王路易十四(1643~1715在位,1661親政)宣稱:“朕即國家。”日本《大日本帝國憲法》規定:“大日本帝國由萬世一系的天皇總攬統治之權。”這些都是明確宣布以封建主階級最高代表皇帝為最高統治者的國家制度。

資本主義國家

資本主義國家不論其採取何種政權組織形式,都是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專政。資產階級宣布"主權在民"、“民有、民治、民享”等形式平等的原則;在施行普選制的國家還宣布,公民都有同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以通過選舉組織政府,治理國家。所有這些,在反對封建主義國家制度方面固然有其歷史進步意義,但在本質上都是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在金錢滲透了每一個毛孔的資本主義社會,他們的選舉不決定於人民的意志而決定於競選人的金錢多寡。幾年一次的競選,只是決定由哪一派資本家集團來擔任統治的主角而已,廣大勞動者總是被排除在政權之外。
奴隸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封建主階級專政的國家和現代資產階級專政的國家,不論其政權組織形式多麼紛繁,實行的都是剝削階級對廣大勞動者專政的國家制度。

社會主義國家

無產階級領導廣大勞動人民推翻了地主、資產階級的統治以後,建立人民當家作主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人民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制度。中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軍事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行使廣泛的政治權利和其他權利,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真正當家作主。中國人民對少數反革命分子及其他嚴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實行專政。這些就是中國國家制度所包含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