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違約條款
交叉違約條款
交叉違約條款是凡借款人對其他債務有違約行為,或其他債務已被宣告加速到期,或可以被宣告加速到期,則本協議亦將視為違約。交叉違約條款中所使用的“債務”一詞,包括一切金錢債務,不論是主債務還是擔保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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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借款人往往要求對“債務”一詞所包括的範圍加以限制,例如要求把債務的定義限於“借款”或限於為第三人提供擔保這樣就可以把借款人營業上的債務排除在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範圍之外,即使借款人營業上的債務有拖欠等違約行為,也不構成借貸協議的違約事件,不會引起交叉違約的後果。有些借貸協議則採取規定金額限度,就不會導致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如果借款人是政府機構,則交叉違約條款中所指的“債務”可限於外債,即限於該國政府欠非居住該國的居民的債務。如果貸款人在考慮是否給借款人貸款時,已把借款人的子公司的信用以及借款人的保證人的信用一併考慮在內,則可要求把上述公司和保證人也包括在交叉違約條款的適用範圍之內。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保證人出現了與借貸協議無關的任何違約行為,即使借款人本身在經濟上並無任何困難,也會導致交叉違約的後果。如果借貸協議包括了上述規定,借款人就不僅要對自身的違約行為負責,而且要對其子公司及保證人在與借貸協議無關的其他交易中的違約行為負責。交叉違約條款是貸款人手中的一件強有力的武器,特別是當貸款人已經抓住了借款人的某種違約行為,但尚未向其催還貸款時,就可以交叉違約條款為武器要求借款人向他作出讓步。因為一旦貸款人向借款人催還貸款,根據交叉違約條款勢必引起一系列連鎖反應,使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都向他催還債款。借款人為了減少這種風險,往往很容易對貸款人的要求作出讓步。但貸款人援引交叉違約條款時,首先必須了解到借款人對其他債務已經發生了違約行為,而各銀行對其貸款業務是嚴格保密的,因此,貸款銀行很難知道借款人對其他銀行的借款人有無出現拖欠不還等違約事件,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叉違約條款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