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贓自用

買贓自用

買臟自用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確定的犯罪行為,罪名為“收購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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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構成收購贓物罪中的贓物應全部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