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2004
ISO14001:2004
本標準規定了對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使組織能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和重要環境因素信息來制定和實施方針與目標。一個組織可以通過對本標準的成功實施,使相關方確信組織已建立了適當的環境管理體系。組織可通過對現有管理體系作出修改,以建立符合本標準要求的環境管理體系。
現在,各種類型的組織都越來越重視通過依照環境方針和目標來控制其活動、產品和服務對環境的影響,以實現並證實良好的環境績效。這是由於有關的立法更趨嚴格,促進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和其他措施都在相繼制定,相關方對環境問題和可持續發展的關注也在普遍增長。
許多組織已經推行了環境“評審”或“審核”,以評價自身的環境績效。但僅靠這種“評審”和“審核”本身,可能還不足以為一個組織提供保證,使之確信自己的環境績效不僅現在滿足,並將持續滿足法律和方針要求。要使評審或審核行之有效,須在一個納入組織整體的結構化的管理體系內予以實施。
環境管理標準旨在為組織規定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要素,這些要素可與其他管理要求相結合,幫助組織實現其環境目標與經濟目標。如同其他標準一樣,這些標準不是用來製造非關稅貿易壁壘,也不增加或改變組織的法律責任。
本標準擬適用於任何類型與規模的組織,並適用於各種地理、文化和社會條件。其運行模式如圖1所示。體系的成功實施有賴於組織中各個層次與職能的承諾,特別是最高管理者的承諾。這樣一個體系可供組織制定其環境方針,建立實現所承諾的方針的目標和過程,採取必要的措施來改進環境績效,並證實體系符合本標準的要求。本標準的總目的是支持環境保護和污染預防,協調它們與社會和經濟需求的關係。應當指出的是,其中許多要求是可以同時或重複涉及的。
註:本標準基於策劃-實施-檢查-改進(PDCA)的運行模式。關於PDCA的含義簡要說明如下:
-策劃:建立所需的目標和過程,以實現組織的環境方針所期望的結果;
-實施:對過程予以實施;
-檢查:根據環境方針、目標、指標以及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過程進行監測和測量,並報告其結果;
-改進:採取措施,以持續改進環境管理體系的績效。
許多組織通過由過程組成的體系以及過程之間的相互作用對運行進行管理,這種方式稱為“過程方法”。GB/T19001-2000提倡使用過程方法。由於PDCA可以應用於所有的過程,因此這兩種方式可以看作是兼容的。
圖1 本標準的環境管理體系(EMS)模式
本標準第二版的修訂重點是更加明確地表述第一版的內容;同時對GB/T19001的內容予以必要的考慮,以加強兩標準的兼容性,從而滿足廣大用戶的需求。
為便於使用,本標準附錄A和正文第4章的相關條目採用了對應的序號。如A.3.3對應4.3.3,其內容都是關於目標、指標和方案的論述,A.5.5和4.5.5的內容都是關於內部審核等。另外,還在附錄B中給出了GB/T24001-2004和GB/T19001-2000之間相近技術內容的對應關係。
本標準規定了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的要求,能夠用於對組織的環境管理體系進行認證(或註冊)和(或)自我聲明,本標準和用來為組織建立、實施或改進環境管理體系提供一般性幫助的非認證性指南有重要區別。環境管理涉及多方面內容,其中有些還具有戰略與競爭意義。
其他一些標準,特別是ISO/TC207制定的關於環境管理的各種技術文件,提供了環境管理支持技術的指南。對其他標準的參閱僅用於獲取信息。
本標準僅包含那些可以進行客觀審核的要求,須要得到對環境管理體系中諸多問題更加全面指導的組織,可參閱GB/T24004-2004。
本標準除了要求在方針中承諾遵守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以及進行污染預防和持續改進外,未提出對環境績效的絕對要求,因而兩個從事類似活動但具有不同環境績效的組織,可能都是符合本標準要求的。
系統地採用和實施一系列環境管理技術,有助於為所有相關方帶來更好的結果。然而,採用本標準本身,並不能保證取得這樣的結果。環境管理體系能夠促使組織為實現環境目標,在適宜和經濟條件許可時,考慮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同時充分考慮到採用這些技術的成本效益。
本標準不包含針對其他管理體系的要求,如質量、職業健康安全、財務或風險等管理體系要求,但可以將本標準所規定的要素與其他管理體系的要素進行協調,或加以整合。這裡還要指出,對各種管理體系要素的應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關方而異。
環境管理體系的詳細程度、複雜程度、體系文件的規模及所投入的資源等,取決於多方面因素,如體系覆蓋的範圍,組織的規模,組織的活動、產品和服務的性質等。中小型企業尤其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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