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監督員制度

人民監督員制度

為了加強外部監督,切實防止和糾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執法不公的問題,根據憲法和法律關於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接受人民的監督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報告全國人大常委會並經中央同意,從2003年9月起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試點工作。

2016年07月14日,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

基本介紹


最高人民檢察院2003年10月15日《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第二章第六條規定:“人民監督員由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推薦,徵得本人同意,由檢察長頒發證書。”
對檢察機關擬作撤案、不起訴處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檢察機關或檢察人員在辦案中發生的“五種情形”(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應當立案而立案;超期羈押;違法搜查、扣押、凍結;應當給予刑事賠償而不依法予以確認或者不執行刑事賠償決定;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徇私舞弊、貪贓枉法、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