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以勝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干以勝,男,漢族,1945年8月生,湖北武穴人,1980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68年7月參加工作,華東政法學院政法系政法專業畢業,大學學歷。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人物履歷


1964.09——1968.07,在華東政法學院政法系政法專業學習。
1968.07——1968.11,留校待分配。
1968.11——1971.03,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策勒縣勞動鍛煉。
1971.03——198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策勒縣努爾公社衛生院、縣醫院醫生,縣公安局幹部。
1980.12——1983.10,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書記員、助理審判員。
1983.10——1988.03,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庭長。
1988.03——1991.08,安徽省監察廳副廳長(其間:1987.09—1988.07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1.08——1993.01,監察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
1993.01——1993.04,中央紀委法規室副主任。
1993.04——1996.05,中央紀委法規室正局級檢查員、監察專員兼副主任。
1996.05——1998.11,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
1998.11——2002.11,監察部副部長。
2002.11——2002.12,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
2002.12——2007.01,中央紀委常委、秘書長,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黨委書記。
2007.01——2007.09,中央紀委副書記、秘書長,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黨委書記。
2007.09——2007.11,中央紀委副書記,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黨委書記。
2007.11——2012.11,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十六大當選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2007年1月增選),第十七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常委、副書記,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

觀點


《廉政準則》的形成過程,充分體現了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建設要堅持不懈、持之以恆,循序漸進、注重實效,健全制度、系統規範,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特點。
干以勝
干以勝
干以勝闡述了《廉政準則》在黨內法規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和反腐倡廉整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廉政準則》在黨內法規體系中居於重要地位,效力等級高,適用對象重要,內容比較全面和系統,為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提供了明確的自律標準,為促進黨員幹部廉潔從政提供了有效的監督途徑和措施,為進一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提供了有力的工作抓手,有利於進一步樹立黨和國家的廉潔形象。
干以勝詳細介紹了《廉政準則》起草過程中幾個問題的把握:一是進一步體現防止利益衝突的要求,《廉政準則》貫徹十七屆四中全會關於“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制度”的精神,在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配偶子女從業限制等方面進一步充實了相關內容。二是堅持原則性和可操作性相結合,《廉政準則》既提出原則性要求,又根據實際中易發多發的問題,提出了若干個“不準”的禁止性規定,使相關規定易於操作、易於落實。三是堅持從嚴要求和切實可行相統一,《廉政準則》在堅持對黨員領導幹部從嚴要求的同時,也注意了可行性的問題,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則和社會發展的階段性要求。四是堅持治標和治本相統一,《廉政準則》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建立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