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又稱“排他許可合同”、“獨家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在對受讓的技術具有專有使用權,許可人可保留其使用權但不得再將該技術許可任何第三人使用的技術許可合同(參見“技術實施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具有在約定地域和期限內排除第三人再受讓約定技術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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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外表上具備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但在實質上其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對社會、公眾或個人有益。由於這種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而被認為是合法的,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中國刑法中明確規定的此類行為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在西方國家的刑法中,除了上述兩類行為外,還包括執行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同意的行為、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自救行為等。但對被害人同意的行為,有人認為只有在法律賦予受害人有權自由支配自己的某些權益時,才可免除刑事責任。在英美的刑法理論中,阻卻違法事由是合法辯護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