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洲國警察
警務司的組織、警務總局的組織
過去奉系軍閥治理滿洲時,雖擁有警察制度,不過因為警察素質低落而飽受惡評。偽滿洲國建立后,於日本的控制下建立新制,於中央設置警務司,負責統括偽滿洲國內全體警察。
並於各省設置警務廳,首都新京特別市為首都警察廳,奉天市、哈爾濱為警察局,安東市、撫順市、鞍山市、吉林市、牡丹江市、齊齊哈爾、錦州市、佳木斯市、營口市為警務處,其他市、縣、旗為警務科。並設置海上警察隊擔任海上警察工作。
1932年(大同元年)3月 於偽滿洲國民政部設置“警務司”,各省設置 警務廳。
1932年(大同元年)6月 於“新京”設置 首都警察廳。
偽滿警察
1937年(康德4年)7月 警務司改由偽滿洲國治安部管理。
1937年(康德4年)12月 取消日本的治外法權。
1939年(康德6年)12月 制定 《警察綱領》。
1943年(康德10年)4月 廢除治安部,設立 警務總局,為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下屬機構。
特別是"七七事變"爆發以後,日本為了確保東北這一戰略物資基地和進一步侵略中國領土的前沿陣地,專門設立了經濟警察機構,統治偽滿經濟。
1940年(康德7年)時
參事官室 警務科總務股、人事股、經理股、企劃股 警備科 警備股、防空股、通信股、銃器股 特務科特務股、思想股、檢閱股 保安科保安股、交通股、經濟保安股 刑事科刑事股、防犯股 教養科教養股、教材股 兵事恩賞室
1943年(康德10年)時
官房參事官室、總務科、經理科、教養科、兵事恩賞室 警務處警備科、防空科、通信科、保安科、刑事科、經濟保安科 特務處特務科、特高科、外事科、
滿洲國警察 | 日本警察 |
警務司長 | 警察廳長官 |
首都警察廳長 | 警視總監 |
- | 警視監 |
- | 警視長 |
警正 | 警視正 |
警佐 | 警視 |
警尉 | 警部 |
警尉補 | 警部補 |
警長 | 巡查部長 |
警士 | 巡查 |
偽滿洲國警察於1939年12月制定全體警察的行動規範 警察綱領。
警察官須為王道具現之先驅
警察官須為民族協和之中核
警察官須崇尚義勇擁護正義
警察官須尊重紀律融和團結
警察官須恪守誠實完成責任
警察官須持身廉潔公平無私
警察官須努力修養陶冶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