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害
民事侵害
民事侵害,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它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民事侵害,又稱民事侵權,英文中為:civil tort
民事侵權行為" 在學術文獻中的解釋: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和其它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它的認定有三個要件:
首先,它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依法產生民事責任後果。
其次,直接侵權行為相關的行為,如準備行為、繼續行為等,也構成商標犯罪,而其民事侵權行為主要是指“假冒商標”,通過民事制裁,被侵權人可獲得法庭頒發的禁令、銷毀假冒品並獲得損失賠償
再次,民事侵權行為是指非侵害公民、法人等民事主體合法權利和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1、行為的違法性
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
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3、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借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根據法律對行為人要求的注意程度不同,過失又分為一般過失與重大過失。一般過失是指行為人沒有違反法律對一般人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但沒有達成法律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較高要求。重大過失是指行為人不僅沒有達到法律對他的較高要求,甚至連法律對普通人的一般要求也未達到。
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