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總統共和制
1958年9月全民公決通過
半總統共和制指總統作為國家元首,掌握著一定的行政權,同時政府也必須對議會負責,接受議會監督的國家政體形式。半總統共和制兼有議會共和制和總統共和制的特點,實行半總統共和制的國家主要有法國、葡萄牙、冰島等等。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是典型的半總統共和制國家。法國第三、第四共和國實行多黨議會制,但政府極不穩定。1958年戴高樂政府主持制定了新憲法,加強了總統權力和行政權力。1958年9月全民公決通過,法國進入第五共和國。
第一,總統由全民普選產生,擁有一定的行政權。在內政外交中起著較大的作用,總統不對議會負責(但政府要對議會負責),政府成員不能兼任議會議員。
第二,內閣仍設總理,領導政府活動。總統命令要由總理及有關部長副署,政府向議會負責。議會可以通過不信任案迫使總理辭職,同時總統在徵得議會領袖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解散議會,總統對議會通過的法案無否決權。
(1)總統的作用:總統利用憲法賦予的權力,在國家政治舞台上發揮主要作用。尤其在國防和外交領域發揮著決定性作用。在國家遇到重大問題時,總統可以通過解散國民議會、舉行公民投票、宣布緊急狀態等,控制國家局勢,決定國家命運。
(2)總理的作用:總理領導政府具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比較總統與總理職權分工看出:總統掌握大政方針,總理負責具體行政;總統佔主導地位,總理聽命於總統;總統的施政重點是國防外交,總理的施政重點在內政經濟。
(3)議會的作用:議會擁有立法權和監督權,在國家政治體制運行機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