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權利

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指選舉權、被選舉權,參加管理國家,擔任公職和享受榮譽稱號等權利。

我徠國憲法規定,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除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國家保障人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等權利。

公民有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權利。同時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法定


根據憲法、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在現代社會,公民的政治權利是由憲法、法律確認的,並受到憲法、法律的保護;同時它又受國家的經濟、政治、文化、教育科學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公民享有政治權利的廣度及其實現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過憲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監督權,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監督權包括批評權、建議權、檢舉權、申訴權控告權。而且還可以通過社會提供的諸如公職平等競爭、擇優錄取制度、社會協商制度等多種形式,直接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務,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政治權利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選舉與被選舉權;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的權利。

剝奪


“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的規定,剝奪犯罪人作為國家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管理和從事政治活動的權利。
所謂的“剝奪政治權利”並不是剝奪的一個人作為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只是將他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的權利剝奪。一個社會人的資格在民法上稱為“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是天賦人權,不可剝奪。

原因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主要原因有三:
一、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第二,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第三,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如以犯罪分子的名義發表宣言、著作等。

判決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后,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託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公民行使政治權利的意義:
1、有利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
2、勤政、廉潔、高效有利於政府取信於民,有利於國家長久治安。

適用方式

附加適用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複》的規定,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獨立適用
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是作為一種不剝奪罪犯人身自由的輕刑,適用於罪行較輕、不需要判處主刑的罪犯。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條文均規定在刑法分則當中,共有17個,主要有以下幾種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罪,煽動顛覆政權罪,資助罪。
2.侵犯徠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誹謗罪,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破壞選舉罪。
3.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公務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招搖撞騙罪,偽造、變造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罪,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聚眾“打砸搶”罪,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罪,侮辱國旗、國徽罪。
4.危害國防利益罪中的聚眾擾亂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罪,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罪。
5.瀆職罪中的泄露國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則條文中沒有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不得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公民享有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