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
通過法令或者相關規定限制人們超過人們自身正常的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指通過法令或者相關規定限制人們超過人們自身正常的消費,近乎奢侈的浪費,向高端的消費靠近的消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9條規定在限制高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6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一般是法院依申請決定,但是在必要時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決定。決定對被執行人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則應該向其發出限制消費令。通常由人民法院的院長來簽發限制消費令,其中應該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對限制消費令作出公告的時候,產生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被執行人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行為,依法應承擔法律責任。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上述消費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