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燈

出現於一八六八年英國倫敦

交通燈有兩種,給機動車看的叫機動車燈,通常指由紅、黃、綠(綠為藍綠)三種顏色燈組成用來指揮交通通行的信號燈。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黃燈閃爍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沒有通過的應該減速慢行到停車線前停止並等待,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給行人看的叫人行橫道燈,通常指由紅、綠(綠為藍綠)二種顏色燈組成用來指揮交通通行的信號燈,紅燈停,綠燈行。

歷史


交通燈
交通燈
19世紀初,在英國中部的約克城,紅、綠裝分別代表女性的不同身份。其中,著紅裝的女人表示已結婚,而著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者。後來,英國倫敦議會大廈前經常發生馬車軋人的事故,於是人們受到紅綠裝啟發,1868年12月10日,信號燈家族的第一個成員就在倫敦議會大廈的廣場上誕生了,由當時英國機械師德·哈特設計、製造的燈 柱高7米,身上掛著一盞紅、綠兩色的提燈--煤氣交通信號燈,這是城市街道的第一盞信號燈。在燈的腳下,一位手持長桿的警察隨心所欲地牽動皮帶轉換提燈的顏色。後來在信號燈的中心裝上煤氣燈罩,它的前面有兩塊紅、綠玻璃交替遮擋。不幸的是這隻面世23天的煤氣燈突然爆炸自滅,使一位正在值勤的警察也因此斷送了性命。
從此,城市的交通信號燈被取締了。直到1914年,在美國的克利夫蘭市才率先恢復了紅綠燈,不過,這時已是“電氣信號燈”。稍後又在紐約和芝加哥等城市,相繼重新出現了交通信號燈。

變革


隨著各種交通工具的發展和交通指揮的需要,第一盞名副其實的三色燈(紅、黃、綠三種標誌)於1918年誕生。它是三色圓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裝在紐約市五號街的一座高塔上,由於它的誕生,使城市交通大為改善。
黃色信號燈的發明者是胡汝鼎,他懷著“科學救國”的抱負到美國深造,在大發明家愛迪生為董事長的美國通用電器公司任職員。一天,他站在繁華的十字路口等待綠燈信號,當他看到紅燈而正要過去時,一輛轉彎的汽車呼地一聲擦身而過,嚇了他一身冷汗。回到宿舍,他反覆琢磨,終於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號燈,提醒人們注意危險。他的建議立即得到有關方面的肯定。於是紅、黃、綠三色信號燈即以一個完整的指揮信號家族,遍及全世界陸、海、空交通領域了。

最早出現


最早的交通燈出現於一八六八年英國倫敦。那時的交通燈只有紅、綠兩色,經改良后,再增加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中國最早的馬路紅綠燈,是於1928年出現在上海的英租界。

關聯


從最早的手牽皮帶到20世紀50年代的電氣控制,從採用計算機控制到現代化的電子定時監控,交通信號燈在科學化、自動化上不斷地更新、發展和完善。
交通指揮燈是非裔美國人加萊特?摩根在1923年發明的。此前,鐵路交通已經使用自動轉換的燈光信號有一段時間了。但是由於火車是按固定的時刻表以單列方式運行的,而且火車要停下來不是很容易,因此鐵路上使用的信號只有一種命令:通行。公路交通的紅綠燈則不一樣,它的職責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告訴汽車司機把車輛停下來。
開車的人誰也不願意看到停車信號。美國夏威夷大學心理學家詹姆斯指出,人有一種將剎車和油門與自尊相互聯繫的傾向。他說:駕車者看到黃燈亮時,心裡便暗暗作好加速的準備。如果此時紅燈亮了,馬上就會產生一種失望的感覺。他把交叉路口稱作“心理動力區”。如果他的理論成立的話,這個區域在佛羅伊德心理學理論中應該是屬於超我(supere go)而非本能(id)的範疇。
新式的紅綠燈能將闖紅燈的人拍照下來。犯事的司機不久就會收到罰款單。有的紅綠燈還具備監測車輛行駛速度的功能。

顏色影響


其實,用這三色來作交通訊號和人的視覺機能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視網膜含有桿狀和三種錐狀感光細胞。桿狀細胞對黃色的光特別敏感,三種錐狀細胞則分別對紅光、綠光及藍光最敏感。由於這種視覺結構,人最容易分辨紅色與綠色。雖然黃色與藍色也容易分辨,但因為眼球,對藍光敏感的感光細胞較少,所以分辨顏色,還是以紅、綠色為佳。所以,交通燈用什麼顏色也是有大學問的呀!
顏色也有活動 (activity)的含意,要表達熱或劇烈的話,最強是紅色,其次是黃色。綠色則有較冷及平靜的含意。因此,人們常以紅色代表危險,黃色代表警覺,綠色代表安全。
而且,由於紅光的穿透力最強,其他顏色的光很容易被散射,在霧天里就不容易看見,而紅光最不容易被散射,即使空氣能見度比較低,也容易被看見,不會發生事故。所以用紅色表示禁止。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 人行橫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准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 車道信號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 方向指示信號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別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 閃光警告信號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確認安全后通過。
第四十三條 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見黃燈只要停住就不罰
按123號令,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記6分,這包括闖紅燈和闖黃燈。黃燈原本是對司機以警示、對交通以緩衝。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規定,是因為在黃燈時區內發生了不少 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燈的黃燈變成了“加速預告燈”。
按國際慣例,黃燈亮時應停車,不停車屬於違章。若黃燈亮起時車身任何一部分已過線,都可繼續開過去。如沒過線則應剎車停住,哪怕越過斑馬線也要停住,只要停住就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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