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輝之

馬輝之

馬輝之,湖南省長沙縣人,原中央紀委常委,交通部副部長,全國政協常委。

人物經歷


馬輝之
馬輝之
1901年11月20日生,湖南省長沙市人。曾用名馬星榮、王得山、吳澤民、馮俊齋、馮楚才。中共七大正式代表。貧苦工人家庭出身。
1917年至1919年在粵漢鐵路長沙工程處當學徒。
1920年至1927年在粵漢鐵路武昌徐家棚材料總廠當木工。
1922年參加工人運動,加入工會。
1923年春參加二七大罷工南段粵漢路的罷工鬥爭。
192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後任中共徐家棚特別支部組織幹事、徐家棚材料總工廠工會主任、工人武裝糾察隊第一隊隊長,參加大革命時期武漢地區的工人運動和收回英國租界的群眾鬥爭。
1927年8月至1928年9月在蘇聯莫斯科東方勞動者共產主義大學學習,任班長、黨小組長。
1928年9月至1929年9月在莫斯科中國勞動者共產主義大學學習,任班長、支部局幹事。
1929年9月至1930年9月在莫斯科列寧學院工人班學習,任班長、黨的民族組組長。
1930年7月被指定為中國職工候補代表出席赤色職工國際第五次代表大會。9月回到上海。10月至12月任上海印刷總工會特派員。12月被派到瀋陽,任中共奉天省委候補常務委員兼職工運動委員會書記。
1931年2月任中共奉天省委常務委員兼職工部部長。5月至6月任中共中華全國鐵路總工會黨團書記,主持全國鐵總工作並參加河北省委工作。6月至1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委員。7月上旬參加中共河北臨時省委。同月至11月任中共河北省委代理書記、鐵總黨團書記。11月因叛徒告密在北平被捕入獄。關押草嵐子監獄期間,在秘密黨支部領導下堅持鬥爭。
1936年9月被黨組織營救出獄。10月任中共中央北方局天津組成員,負責天津市委、華北抗日救國聯合會、冀東特委工作,恢複發展黨的組織,開展抗日救亡運動。
1937年4月至7月主持中共河北省委工作。全國抗日戰爭爆發后,1937年7月至9月任中共河北省委組織部部長,同年9月至1938年10月任省委書記。發動黨員,領導群眾投入抗日武裝鬥爭。
1938年5月到延安彙報冀東抗日武裝起義的準備工作。7月參與領導冀東人民抗日起義和開闢冀熱察抗日根據地。9月去冀東配合八路軍第四縱隊堅持游擊戰爭,協助成立中共平津唐點線工作委員會。
1939年1月至1942年2月任中共冀熱察區委書記,兼八路軍冀熱察挺進軍軍政委員會委員(1939年2月起),參與領導創建、鞏固和發展冀熱察抗日根據地,同時受聶榮臻指令代管中共平津唐點線工作委員會(至1940年春)。
1942年4月至1943年2月任中共北嶽區委常務委員、民運部部長。
1943年2月至9月任中共冀中區委員會副書記、組織部部長。同年8月至1944年10月任中共冀中區工作委員會主任。
1944年4月至1945年8月在中共中央黨校學習。
1945年4月至6月作為晉察冀代表團成員出席中共七大。同年8月至1947年1月任晉察冀中央局民運部部長。1945年11月至1946年4月任中共晉察冀中央局民運委員會書記。
1945年9月至1948年5月間任晉察冀邊區行政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晉察冀邊區抗聯主任(至1946年5月)、晉察冀邊區工會主任。
1948年8月出席全國第六次勞動大會。同月至1949年9月任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8月至1953年1月任最高人民檢察署東北分署副檢察長。
1951年3月至1953年1月任東北人民政府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1952年12月至1954年11月任中共東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
1953年1月至1954年8月任東北行政委員會委員、人民監察委員會副主任。
1955年5月至“文化大革命”初期任交通部副部長、政治部主任、黨組成員(至1960年)。
1960年3月至1964年7月任交通部黨組副書記。
“文化大革命”中受迫害。
1978年黨中央予以平反,恢複名譽。
1978年12月至1982年9月任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第二、第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四、第五屆全國政協常委。中共八大代表。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
1994年4月24日逝世。

社會職務


歷任最高人民檢察署東北分署副檢察長、東北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副主任、中共中央東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國家交通部副部長兼黨組第一副書記等職,他是中共七大、八大代表,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第四、五屆全國政協常務委員,在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共中央紀委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