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館法
博物館法
博物館法,日本法規。1951 年 12 月頒布。后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后,由總則、註冊、公立博物館、私立博物館、各種細則 5 章和附則組成。規定博物館的職能為收集、保管和展覽有關歷史、藝術、民俗、產業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資料,並配合教育供一般群眾利用;從事有助於人們的教養、調查研究和娛樂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有關以上一些資料的調查研究等。博物館設置前,應向所在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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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館法,日本法規。1951 年 12 月頒布。后多次修訂。1991 年修訂后,由總則、註冊、公立博物館、私立博物館、各種細則 5 章和附則組成。規定博物館的職能為收集、保管和展覽有關歷史、藝術、民俗、產業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資料,並配合教育供一般群眾利用;從事有助於人們的教養、調查研究和娛樂等方面的工作;進行有關以上一些資料的調查研究等。博物館設置前,應向所在都、道、府、縣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進行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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