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縣公安局

石泉縣公安局

石泉徠縣公安局職責是組織、指導刑事案件的偵查、治安行政案件的查處工作,指揮處置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治安事故、騷亂和群體性治安事件等重大案件(事件)。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依法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安全等工作。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石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1號),設立縣公安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公安局承擔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劃到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加強公安機關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的職責。
(三)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與法律、法規;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全縣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五)依法管理國籍工作;依法辦理公民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協調並承擔涉外案件的查處。
(六)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消防工作,協調、指導公安消防部隊建設;對武警石泉縣中隊執行公安任務及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七)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指導、指揮重大交通事故的查處。
(八)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九)負責對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管工作。
(十)負責全縣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和監督、考察工作;負責看守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對來石泉的中、省、市黨政部門領導以及重要外賓、警衛目標和重要會議部署和實施安全警衛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緝毒工作;承擔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偵辦重大涉毒案件。
(十三)組織實施公安科學技術工作;規劃和實施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網路安全技術和行動技術、指揮系統等建設。
(十四)負責全縣公安機關裝備、被裝配備的計劃、申報、分配、管理工作;負責申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撥款的分配計劃並監督、管理使用。
(十五)指導全縣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公安機關人員培訓、教育、獎懲、優撫及公安宣傳工作;負責全縣公安民警的警銜和警察證件管理。
(十六)制定全縣公安隊伍監督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指導、督促、檢查全縣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組織、指揮、協調對恐怖活動的防範、偵查、處置工作。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公安內設4室1個中心4個大隊。
(一)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科技信息大隊牌子)
副科級規徠格,設主任1名,指導員1名,主要負責人可高配至正科級。
主要負責“110”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分析、反饋等工作;負責制定各類突發事件預案制定工作;負責政務文秘、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文件、統計檔案、史志編纂、機要通信、機關安全及其他政務工作,負責領導交辦的其他政務工作。
(二)政工室
副科級規格,設主任1名,主要負責人可高配至正科級。
主要負責公安局黨委日常工作和公安政治工作,對全局組織人事進行管理;負責黨建、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考評等工作;負責公安宣傳、黨內公安宣傳、黨內統計、表彰、獎勵申報考核等工作;負責民警工資、津貼、警銜變動審批呈報等工作。
(三)紀檢監察室(督察大隊)
副科級規格,設主任1名。
負責對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負責縣公安機關的黨風廉政建設;負責組織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工作;負責查處民警違紀案件,受理群眾舉報投訴;負責民警合法權益保護和心理健康輔導等工作。
(四)法制室
副科級規格,設主任1名。
主要負責全縣公安法制工作和公安信訪工作,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檢查公安工作執法情況,負責執法質量考評;承辦上訴的行政治安案件複議、應訴等工作;審批治安裁決;辦理法律文書。負責接待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及上級轉辦的信訪案件等工作。
(五)警務保障室
副科級規格,設主任1名。
主要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具體負責全局行政經費的預算、決算,編製及辦理日常財會業務;負責全局警務裝備、被裝的申請、購置和管理及發放、調撥;負責局機關房地產、水電、車輛管理、後勤保障及基建工作;負責民警工資、津貼發放等工作;負責日常接待和會議後勤服務等工作。
(六)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副科級規格,設隊長1名,指導員1名,主要負責人可高配至正科級。
主要負責全縣國內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全縣反邪教工作,密切注視邪教組織活動,打擊處理首要骨幹分子,調查地下教會和非法組織、非法刊物、境外反動勢力的滲透活動;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負責全縣公交、財貿、金融、文教、衛生、廠礦、企業、廣播、電視、新聞、黨政機關、重點機關要害部位和單位的政治保衛和安全保衛工作;參與指導內部單位政治、刑事、經濟案件的偵察和治安案件的查處;指導全縣企業事業單位公安保衛工作和保安隊伍的業務建設。
(七)刑事偵查大隊(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
正科級規格,設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隊長1名。
主要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禁毒和文物犯罪偵查工作;負責刑偵基礎工作和刑事技術工作。下設4個中隊。
1、第一刑警中隊(城關轄區中隊)
負責城關轄區刑事案件偵破工作;負責陣地控制等刑偵基礎工作;負責協同派出所搞好防範等工作;
2、第二刑警中隊(農村中隊)
負責城關以外的全縣其他轄區刑事案件偵破工作;負責陣地控制等刑偵基礎工作;負責協同派出所搞好防範等工作;
3、第三刑警中隊(禁毒中隊)
負責偵查毒品案件、禁毒宣傳及承擔縣禁毒委員會和刑警大隊日常工作;
4、第四刑警中隊(技術中隊)
負責刑事技術工作。
各刑警中隊均為副科級規格,各設隊長1名,指導員1名。
(八)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副科級規格,設隊長1名,指導員1名。
負責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危害稅收征管、侵犯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經濟犯罪案件。
(九)治安管理大隊(爆炸危險物品監管大隊)
正科級規格,設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隊長1名。
主要負責全縣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等工作;負責對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和校園周邊等進行有效防控;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民爆物品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的處置等工作;

直屬機構


(一)交通管理大隊
正科級規格,設隊長1名,教導員1名,副隊長1名。
主要負責全縣城鎮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查處交通事故;負責對駕駛員思想教育、交通法規培訓、車輛檢、審驗等業務工作;負責組織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專項活動等。下設5個中隊,均為副科級規格,各設隊長1名,指導員1名。
1、公路巡邏中隊
負責城關、曾溪境內國道重點路段進行巡查管控。
2、城區交通管理中隊
負責縣城道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兩河交通管理中隊
負責兩河、饒峰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4、池河交通管理中隊
負責池河、迎豐和中池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5、喜河交通管理中隊
負責后柳、喜河、熨斗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