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碼費

條碼費

"條碼費"一詞在中國大陸起源於19世紀90年代末期的零售行業。至今在零售、批發乃至生產行業都已經成為一個津津樂道的名詞和話題。即使在消費者群體中,也開始有越來越多的知名度。隨著2011年五部委嚴打超市亂收費 的行動展開,”條碼費“等費用也越來越多的成為人們議論的話題。

定義


條碼費,又稱新品費、上架費等,是零售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一種費用。比較正規的稱呼應該是”新品上架費“,在一個商品需要進入某個大賣場、超市、便利店等零售門店進行售賣前,必須繳納與這個商品對應的進場手續費。
由於當今的市場上,大多數商品都會有一個不同的條形碼用以代表一個獨立的產品,所以久而久之,”新品上架費“就被俗稱為”條碼費“了。
供應商需要將一些原本沒有在某家超市銷售過的新品供應給這家超市,讓其進行銷售,則超市就需要向供應商收取條碼費。條碼費的收取依據即為商品條形碼的單一性,即1個條形碼收取一次費用。
這種費用最早由大型賣場率先收取,經過十幾年的演變,目前已經成為各種大中型超市、便利店等必收的費用項目。

計費模式


條碼費的主流計費模式有3種,按門店收取、單商品打包、多商品打包。

按門店收取

這種模式較多的出現在大型連鎖賣場。供應商需要將新產品推銷給超市銷售,則需要根據該連鎖超市的現有門店數量來計算收費標準。
例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條碼費的收取費用標準為每個品種1000元/門店,那麼該連鎖超市就需要對供應商推銷給其的每一個新品收取1000元/門店 × 100門店 = 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費,即條碼費。
目前國內有許多超市會在新的門店開張后,補收條碼費。例如A連鎖超市原有100家門店,某商品進入A連鎖超市的門店銷售,支付了100000元的條碼費。當A連鎖超市的第101家門店開張后,供應商需要為此商品向A連鎖超市再繳納1000元的條碼費,以此類推。

單商品打包

這種模式較多的出現在中型超市和便利店。供應商需要將新產品推銷給超市銷售,不考慮超市的門店數,以一整筆費用的形式向超市支付條碼費。
例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條碼費的收取費用標準為每個單品100000元,那麼該連鎖超市就需要對供應商推銷給其的每一個新品收取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費,即條碼費。
通常這種計費模式很少存在新開門店補收的情況。即如果某商品剛進入A連鎖超市銷售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供應商為此商品支付了100000元條碼費。日後即使A連鎖超市的門店數不斷增加,增加到500家門店,供應商也不需要另外向A連鎖超市補交條碼費。
但是這種計費模式也存在弊端,即支付了整筆費用之後,超市通常不會將該商品放置在所有的門店中銷售。例如某商品剛進入A連鎖超市銷售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供應商為此商品進場支付了100000元條碼費,而A連鎖超市可能只將改商品放在其100家門店中的1家門店進行銷售,其餘的99家門店則不銷售該商品。

多商品打包

這種模式較多的出現在新供應商和連鎖超市建立合作之時。供應商需要與超市合作,將自己的商品供應給超市,讓超市為自己銷售。由於一次性需要進場的商品品種數量較多,如果按照單一品種進行單獨收費,則會產生一筆供應商無法承受的費用。為了減輕供應商的壓力,超市通常會和供應商協商一個略低的費用金額,類似於一個折扣。
例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條碼費的收取費用標準為每個單品1000元/門店,那麼該連鎖超市就需要對供應商推銷給其的每一個新品收取100000元的商品上架費,即條碼費。X公司需要將自己的50個商品供應給A連鎖超市銷售,如果按照A連鎖超市的條碼費收取標準,理論上就需要支付50個商品 ×100000元/商品 = 500萬元的條碼費。但是由於X公司的財力不夠,經過和A連鎖超市協商,最終確定只需支付給A連鎖超市300萬元的條碼費,就能讓X公司將其50個商品都供應給A連鎖超市銷售。
這種計費模式往往也會產生後續新開門店補收條碼費的情況,而補收條碼費的標準則會參照該超市的特有收費標準。例如A連鎖超市原有100家門店,X公司需要將自己的50個商品供應給A連鎖超市銷售,支付了300萬元的條碼費。當A連鎖超市的第101家門店開張后,X公司需要為此50個商品向A連鎖超市再繳納1000元/門店/商品 * 50個商品 * 1家店 = 5萬元的條碼費,以此類推。
這種計費模式也存在弊端,支付了整筆費用之後,超市通常不會將該商品放置在所有的門店中銷售,或者部分商品在部分門店中銷售。例如X公司的50個商品剛進入A連鎖超市銷售時,A連鎖超市有100家門店,X公司為其50個商品進場支付了300萬元條碼費,而A連鎖超市可能只將其中20個商品放在30家門店進行銷售,另外30個商品放在10家門店銷售,剩餘的60家門店則完全沒有X公司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