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則
支付能力原則
支付能力原則是指資產階級稅收原則的一種。根據納稅人支付能力的大小來分配稅收額度的原則。它要求稅額的分配應與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變化。至於如何測定納稅人的支付能力,即測定標準問題,資產階級學者有著兩種不同的看法: (1)“客觀標準說”,提出以財產、所得、消費的規模為標準確定支付能力的大小。(2)“主觀標準說”,提出以納稅人繳稅後所感到的犧牲,即因課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為標準。其中又有三種標準:①絕對 (標準) 犧牲,即各納稅人因納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數量上絕對相等;②比例犧牲,即各納稅人因納稅而導致的福利或效用損失在稅前總福利或總效用中所佔的比例相等;③邊際犧牲,即各納稅人在最後一個納稅單位上所承受的福利或效用損失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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