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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
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
白雲,徠男,回族,1958年7月出生,河北定縣人,大學文化,1976年12月參加工作,197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政協副主席。
2020年11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被“雙開”。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976年12月至1980年1月,解放軍51082部隊服役;
1980年1月至1980年3月,待分配;
1980年3月至198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鋼鐵總廠武裝部幹事;
1984年12月至198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民政民族局幹部;
1986年3月至1990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幹部;
1990年3月至1991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組織部組織員;
1991年5月至1992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紀委常委(其間:1991年5月至1991年11月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借調工作);
1992年6月至1995年4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主任、秘書長;
1995年4月至200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環河街街道黨工委書記;
2000年11月至2003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常委、紀委書記;
2003年12月至2006年5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政協主席;
2006年5月至2010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0年10月至201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回民區委書記;
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副主席;
2018年1月至2018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副廳級幹部;
徠2018年8月,退休。
2020年4月,白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0年11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白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轉移、隱匿贓款,對抗組織審查;違背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在幹部選拔任用和職工錄用工作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違反生活紀律;私慾泛濫,甘於被“圍獵”,大搞權錢交易,在房地產開發建設、工程建設項目承攬等方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白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其行為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白雲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20年11月26日,據最高檢網站消息,白雲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白雲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政協原副主席白雲(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