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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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門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7]11號)
民政部《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團體管理工作。《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要求分期分批對所有社會團體普遍進行一次檢查、清理、整頓。地方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工作的重要性、複雜性和艱巨性,把這項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工作。民政、公安、國家安全、人民銀行等部門要積極配合,以保證清理整頓工作的順利進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通過清理整頓工作,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管理,規範社會團體行為,提高社會團體整體質量,發揮社會團體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積極作用。
1997年4月8日
關於清理整頓社會團體的意見
(民政部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辦發[1996]2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要求,現就清理整頓社會團體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認真貫徹黨的十四屆六中全會精神,按照《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會團體,查處違法違紀社會團體,規範社會團體行為,加強社會團體管理,確保社會團體在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
(一)“雙重”負責的原則。
對社會團體實行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與登記管理機關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和黨的工作部門及經委託承擔業務主管職能的單位。掛靠單位是指社會團體的依託單位。在清理整頓工作中,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要根據《通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工作。
(二)從嚴的原則。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都要從嚴把關,該取締的要堅決取締,該撤銷的一定要撤銷,該整改的要認真整改,該合併的必須合併。清理整頓期間,原則上暫停審批新的社會團體。
(三)統一歸口登記的原則。
社會團體統一由各級民政府部門登記管理,其他任何部門無權予以登記和頒發證書。
清理整頓工作要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依據,按照《通知》要求,突出重點,區別不同社會團體的情況,作出保留、整改、合併、撤銷的處理。
(一)清理整頓的重點。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和掛靠單位要對近幾年來社會團體在政治方向、業務活動、財務管理、組織人事、遵紀守法等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是:
1.對黨的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秘書長以上負責人的政治和有關方面情況。
2.社會團體的重大業務活動,特別是涉及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學術交流活動的情況。
3.承接境外組織提出的社會科學方面的研究、調查課題,接受境外資助、捐贈等情況。
4.參加國際民間組織情況,外國人加入我國社會團體及在其中擔任名譽領導職務等情況。
5.財務活動和向社會集資等情況。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會團體予以保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2.有規範的名稱。
3.有50個以上的成員(基金會除外)。
4.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和獨立的財務帳號。
5.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理事長)或《章程》規定的人員擔任。原則上一人只能擔任一個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6.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不含名譽職務)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7.依照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及機構設置審批手續。
8.按規定參加並通過年檢。
9.掛靠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基金會還需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
10.法人社會團體還應具備:(1)有專職工作人員;(2)有獨立、固定的辦公住所;(3)全國性社會團體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法人社會團體應有10萬元以上資金,地方性法人社會團體應有5萬元以上資金,基金會基金數額不少於210萬元人民幣。
非法人社會團體還應有固定的聯絡地點、5000元以上的資金和兼職工作人員。
(三)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社會團體要進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開展業務活動的;
2.財務管理混亂、經費收支明顯存在問題或經費不足以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
3.對創辦的實體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4.內部管理不善,影響開展正常業務活動的;
5.未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或機構設置審批手續的;
6.未按規定參加年檢或未通過年檢的;
7.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經營企業或進行變相集資、貸款和拆藉資金等活動的基金會。
(四)對宗旨、業務範圍相同相似的社會團體,予以合併。
(五)對存在下列問題的社會團體予以撤銷。
1.散布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或與境外敵對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嚴重違法違紀,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3.在規定的時間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六)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勸其停止活動;不聽勸阻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解散。
清理整頓採取社會團體自查與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及登記管理機關審定相結合的方法。清理整頓時限是1997年4月--1998年2月,具體步驟安排如下:
(一)第一階段為社會團體自查階段。
1997年4--6月,由社會團體根據清理整頓的規定和要求,結合近年來工作、活動情況進行自查並填寫《清理整頓報告書》,經社會團體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並加蓋社會團體印章后,連同資金證明、辦公住所使用證明及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一併送交業務主管部門。有掛靠單位的社會團體,上述材料送交業務主管部門時,還需有掛靠單位的審查意見。
(二)第二階段為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階段。
1997年7--9月,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清理整頓規定的要求,對所屬社會團體情況進行審查並視社會團體的具體情況,提出保留、整改、合併、撤銷的初審意見后,連同社會團體填寫的《清理整頓報告書》及有關文件材料,一併送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基金會經業務主管部門初審,報經人民銀行審核後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
(三)第三階段為登記管理機關審定與換髮證書階段。
1997年10月--1998年2月,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對社會團體進行審查,結合業務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人民銀行對基金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審定結論。經審計作出保留結論的社會團體,由登記管理機關換髮證書;對需整改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要監督其改正;對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單位處理好善後工作;對合併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要與有關部門協商、妥善處理有關問題;對違法社會團體,民政、公安、國家安全、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要緊密配合,依法查處。
這次清理整頓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複雜,任務艱巨,必須切實加強領導。
(一)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通知》規定的職責,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管理的社會團體實際情況,制定清理整頓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業務主管部門要理順與掛靠單位的關係,明確各自的職責。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掛靠單位要通力合作,保證《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社會團體數量大、難點問題多、管理工作任務重的地方,可成立清理整頓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清理整頓工作中的問題。
(三)清理整頓工作結束后,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做好檢查驗收。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的社會團體管理機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要對清理整頓工作進行認真總結並將清理整頓情況報民政部,由民政部綜合上報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