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大代表

廣東省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Congress),是廣東省行政區域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是廣東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

現任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李玉妹

歷史沿革


1949年底,廣東大陸全部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權。
建國初期,由於尚不具備由普選產生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當時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規定,省、市、縣、市轄區以及部分作為一級政權的區設立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鄉(行政村)設立人民代表會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1950年10月和1951年9月,在廣州先後召開省第一屆、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這一政權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的過渡階段。
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0年10月1~16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代表837人。會議審議廣東省1950年工作總結與1951年的施政綱要。會議聽取中南軍政委員會副主席、廣東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所作《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的報告。
會議協商推選81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作為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的常設機構。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一屆協商委員會主席,方方、李章達為副主席,饒彰風為秘書長。會議通過了葉劍英主席關於目前形勢與任務報告和方方副主席關於土改工作報告,以及其他政府各部門工作報告的決議。會議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被迫害的僑胞發出慰問電。
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於1951年9月3~15日在廣州召開。出席會議的代表744人。會議動員全省人民爭取在一二年內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會議聽取省人民政府主席葉劍英在會上作《關於目前形勢》的報告;副主席方方作《為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而鬥爭》的報告;副主席古大存作《廣東省人民政府十個月來的工作報告》;華南軍區向會議作《我們的軍事工作》的報告。
會議審議了廣東省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協商委員會工作報告、廣東省抗美援朝分會關於抗美援朝保家衛國運動十個月的工作報告、廣東省政法委員會關於鎮壓反革命的工作報告。會議協商推選87名代表組成廣東省第二屆各界人民代表協商委員會,葉劍英當選為省第二屆協商委員會主席,古大存、李章達、丁穎為副主席。
會議通過《關於目前形勢》及各項工作報告的決議和關於爭取今明兩年勝利完成全省土地改革的決議,並向中共中央主席毛澤東、中央人民政府,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司令朱德和全軍指戰員,向中國人民志願軍、朝鮮人民軍,向中南軍政委員會發出致敬電,向海外僑胞發出慰問電。
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作出《關於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同年3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從1953年5月開始,廣東省全面開展選舉工作。在基層普選的基礎上,全省8個省轄市和98個縣普遍召開人民代表大會,用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產生了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於1954年8月1日在廣州召開廣東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至此,廣東省從鄉、縣、市、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系統地建立起來了,標誌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廣東正式建立。
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憲法。根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省人民委員會,是本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本級國家行政機關。 1955年1月召開的廣東省一屆人大二次會議,決定省人民政府改為省人民委員會。這次會上,陶鑄被選舉為廣東省省長,成為由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首任廣東省省長。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憲法和法律遭到踐踏,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被嚴重破壞,這一時期沒有產生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未選舉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召開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停止了一切活動。這一非常時期,全國統一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1977年10月中央召開有關會議明確意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於1967、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廣東省作為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恢復,並逐步發展和完善。1977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第一次會議。1979年12月召開廣東省五屆人大二次會議。根據1979年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的規定,這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廣東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省各市、縣和廣州市的市轄區也在1981年上半年先後召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並選舉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我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發展進入新的歷史時期。

主要職責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根據廣東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二)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國家計劃和預算的遵守和執行;
(三)審查和批准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四)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全國人大代表;
(六)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
(七)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八)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
(九)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一)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二)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三)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置


廣東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設七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村農業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
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設四個工作委員會: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外事工作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一個廳級綜合辦事機構:辦公廳;一個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省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辦公廳和依法治省辦分別下設若干處室。
法制委員會:提出法規草案和統一審議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和審議議案,對廣東省地方性法規進行統一審議並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及表決稿,對較大的市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提出審查報告等。
內務司法委員會:參與內務司法立法工作;對內務司法部門有關工作情況和執法情況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並提出初審意見;審理人民群眾的申訴和控告;承辦對內務司法部門辦案情況的監督工作和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財政經濟委員會:參與經濟立法工作;承辦對經濟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及對國民經濟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了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的編製和執行情況及重要的經濟動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報告、財政預算(草案)報告、決算(草案)報告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調整方案進行初審;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參與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城市與村鎮建設規劃及其實施方面的工作以及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農村農業委員會:參與農村農業經濟立法和農村行政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農村農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農村農業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負責對農村農業經濟長遠發展規劃及其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參與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事業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智力、投資、培養人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等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華僑民族宗教委員會:參與僑務、民族、宗教方面的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僑務、民族、宗教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僑務、民族、宗教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落實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政策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並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處理華僑、歸僑、港澳和台灣同胞等來訪中提出的意見和要求,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參與有關人大選舉、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方面的立法工作;辦理有關人大選舉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法進行選舉和罷免的有關工作,指導下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選舉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的代表議案協調綜合工作和人大代表所提建議、批評、意見的交辦、督辦工作;負責聯繫廣東省的全國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並組織其閉會期間的活動;負責省人大常委會與下級人大常委會的日常聯絡;負責對省、市、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省人大代表等的培訓工作;承辦省人大常委會的人事任免和有關被任命人員的述職、考核等工作。
外事工作委員會:參與地方外事立法工作;承辦對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在外事工作方面執行憲法、法律、法規和省人大常委會決議的情況,以及對外事工作中的重大決策和部署進行監督檢查,提出報告;對有關涉外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承辦省人大常委會同外國省級議會進行友好交往活動的具體安排,辦理省人大系統工作人員出訪的報批工作;組織、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提出初審意見;承辦人大代表的有關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制工作委員會:擬制立法計劃,審核廣東省地方性法規草案並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徵求對法規草案的意見,收集整理立法工作資料,擬定法規草案和法規解釋草案,組織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對有關具體問題的法規詢問進行研究並予以答覆等。
預算工作委員會:承擔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審查預決算、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監督預算執行和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起草、審議方面的具體工作。
辦公廳:負責常委會黨組和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事項及常委會領導交辦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協助秘書長、副秘書長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委員會的工作關係;負責常委會機關文秘、信訪、人事、保衛、接待、財務及機關後勤工作;負責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任會議及有關重要會議的會務工作。
依法治省辦:對依法治省規劃、工作計劃和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及完成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督促開展依法治省宣傳教育;聯繫指導各市、縣(區)依法治理辦公室工作,對依法治省工作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為依法治省工作領導小組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依法治理的典型經驗等。

現任領導


主任

李玉妹

副主任

徐少華、黃業斌、羅娟、呂業升、王衍詩、王學成

秘書長

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