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2]第24號部長令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包含事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明確診斷被檢查者是否患有職業病,對患有職業病的,還應當寫明所患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和複查時間。

包含內容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須包括患者職業病接觸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結果、依據的診斷標準、診斷結論等方面的內容,應由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集體診斷簽名后出具,經具有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后並加蓋"專用章"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