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法規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2002]第24號部長令發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進行集體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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