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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斌
涉黑案主犯
余徠斌,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數罪併罰,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21年1月1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該院依法對余斌等8人涉黑案終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錄
此前,陽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賭博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數罪併罰,分別判處主犯余斌、骨幹成員洪谷鏈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其餘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至七年六個月,部分並處罰金。宣判后,余斌等8人均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徠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起,余斌糾集人員在海鮮批發市場內攔截魚販的貨車,向多名魚販收取“保護費”,如遇抵抗,便對其進行毆打,逐漸形成了以其為組織、領導者,骨幹成員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通過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插手民間糾紛、非法追債等10餘起違法犯罪活動,擴大組織影響力,致使當地群眾害怕被報復而不敢如實控告,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