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
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
《禁用改變環境技術公約》全稱《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1976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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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稱《禁止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的公約》。1976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1977年5月18日在日內瓦開放簽署,1978年10月5日生效。公約未規定有效期限。截至1984年底,共有47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公約由序言、約文10條和1個附件組成。主要內容是:規定本公約約文中所使用的“改變環境技術”一詞,是指通過蓄意操縱自然過程改變地球(包括其生物區、岩石圈、地水層和大氣層)或外層空間的動態、組成或結構的技術;各締約國保證,不為軍事或任何其他敵對目的,使用具有廣泛、持久或嚴重後果的改變環境的技術作為摧毀、破壞或傷害任何其他締約國的手段;保證不協助、鼓勵或引導任何國家、國家集團或國際組織從事違反上述規定的活動;公約各條款不應妨礙為了和平目的使用改變環境的技術;公約附件專門規定了專家協商委員會的職能和議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