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謝爾曼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是1890年,,美國國會制定的第一部也是最基本的一部法律反托拉斯法,還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授權聯邦政府控制、干預經濟的法案。該法 因由參議員約翰·謝爾曼提出而得名,正式名稱是《保護貿易及商業免受非法限制及壟斷法》。該法規定:凡以托拉斯形式訂立契約、實行合併或陰謀限制貿易的行為,均屬違法,旨在壟斷州際商業和貿易的任何一部分的壟斷或試圖壟斷、聯合或共謀犯罪。違反該法的個人或組織,將受到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但是,該法對什麼是壟斷行為、什麼是限制貿易活動沒做出明確解釋,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的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
該法全文共8條,其主要內容規定在第1條和第2條中。第1條規定,以托拉斯或任何類似形式限制州際貿易或對外貿易者均屬非法,違者處以5千美元以下罰金,或1年以下監禁,或二者兼科;第二條規定,凡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其他任何人聯合或勾結,以壟斷州際或對外貿易與商業的任何部分者,均作為刑事犯罪,一經確定,處罰與第1條相同。
第一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州際間或與外國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二條 任何人壟斷或企圖壟斷,或與他人聯合、共謀壟斷州際間或與外國間的商業和貿易,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以下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不超過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也可由法院酌情並用兩種處罰。
第三條 任何契約、以托拉斯形式或其它形式的聯合、共謀、用來限制美國准州內、哥倫比亞區內,准州之間、准州與各州之間、准州與哥倫比亞區之間,哥倫比亞區同各州間,准州、州、哥倫比亞區與外國間的貿易或商業是非法的。任何人簽訂上述契約或從事上述聯合或共謀,是嚴重犯罪。如果參與人是公司,將處以不超過100萬美元的罰款;如果參與人是個人,將處以1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或三年以下監禁,或由法院酌情兩種處罰並用。
第四條 授權美國區法院司法管轄權,以防止、限制違反本法;各區的檢察官,依司法部長的指示,在其各自區內提起衡平訴訟,以防止和限制違反本法行為。起訴可以訴狀形式,要求禁止違反本法行為。當訴狀已送達被起訴人時,法院要儘快予以審理和判決。在訴狀審理期間和禁令發出之前,法院可隨時發出在該案中公正的暫時禁止令或限制令。
第五條 依據本法第四條提起的訴訟尚在審理中時,若該案的公正判決需其它人出庭時,不管其它人是否居住在該法院所在區內,法院都可將其傳訊。傳票由法院執行官送達。
第六條 依據本法第一條的契約,聯合、共謀所擁有的財產,若正由一州運往另一州,或運往國外時,將予以沒收,收歸國有,並可予以扣押及沒收,其程序與沒收、扣押違法運入美國財產的程序相同。
第七條 任何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或營業損害的人,可在被告居住的、被發現或有代理機構的區向美國區法院提起訴訟,不論損害大小,一律給予其損害額的三倍賠償及訴訟費和合理的律師費。
第七條A 無論何時,美國因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事項而遭受財產及事業的損害時,美國可在被告居住的、被發現的、或有其代理機構的地區,向美國區法院起訴,不論損害數額大小,一律予以賠償其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訴訟費。
第八條 本法提到的“人”,包括依據美國聯邦法律、州法、准州法或外國法律成立的,經上述法律授權的現存公司及聯合會。(根據1890年本譯)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奠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堅實基礎,但該法的措辭極為含混和籠統,諸如“貿易”、“聯合”、“限制”等關鍵術語詞義不明,為司法解釋留下了廣泛空間,而且這種司法解釋要受到經濟背景的深刻影響。所以,該法頒布后執行不力。此外,該法還常常被法院用以反對工會組織,鎮壓工人運動,僅1890年到1897年,聯邦最高法院就據此作出了12項不利於工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