剕
剕
剕,斬趾,即斬削犯人的腳。古代的趾是腳的意思。這是中國古代肉刑之一,即斷足(見五刑)。也稱刖刑。
同徠“䠊”。
剕徠
康熙字典
《唐韻》扶沸切《集韻》父沸切,肥去聲。《玉篇》刖也。《廣韻》刖足也。《前漢·百官公卿表》咎繇作士,正五。《注》師古曰:剕,去骨也。
刖刑在春秋戰國時普遍施用,文獻中有很多記載。齊國由於受刖刑者多,曾出現“屨賤踴貴”的現象。踴就是義足。魯國有“兀者”王駘,又有“兀者”叔山無趾。李頤集解:“刖足曰兀。”鄭國“厲公刖強鉏……君子謂強鉏不能衛其足。”楚國有和氏得玉璞,楚王以為狂,先刖其左足,又刖其右足。和乃“抱其璞而哭於楚山之下”。“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刖。”以上是齊、魯、鄭、楚、衛等國都有刖刑的記載。秦有刖刑,稱斷足,或稱斬趾。《秦簡·法律答問》說:“五人盜,贓一錢以上,斬左趾。”漢初沿秦制,有刖左趾與刖右趾。漢文帝除肉刑,改刖左趾為笞五百,刖右趾為棄市。至漢景帝時,又下令應棄市的犯人,如願意刖右趾,可以聽許,廢除的刖刑又被恢復。自魏晉以下,律典中已無刖刑的規定。但間或亦有實行刖刑者,如唐初一度以斷右趾作為減死罪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