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房,是指在地下開採的采場或礦塊內,除必須保留的礦柱以外的應予回採的礦體或已采空部分。前者稱為采准礦房或回採礦房,後者稱采空礦房。煤礦中則稱煤房。
采場內除掉所留礦柱部分,稱為礦房。
礦房和礦柱交互布置,
礦柱為圓形、矩形或條帶形,排列規則。通常礦房寬6~12m,礦柱寬3~6m。頂板穩固性稍差,礦石價值低或開採結束后採空區作地下建築物用時,採用條帶形連續礦柱。礦柱一般不再回採,常占礦量的15~40%。本法優點是采准工作量小,採礦強度大,
勞動生產率高,採礦成本低,礦石貧化率小,缺點是礦石損失大,適用於開採圍岩和礦石都穩固的水平或緩傾斜礦床。
本法在美國應用最多,產量佔大中型非煤礦山開採總量的60%。中國一些
汞礦、
磷礦、
銻礦和
粘土礦等採用本法。近年來應用錨噴支護和各類高效率自行回採設備,提高了採礦強度,改善了安全條件,降低了對圍岩穩固性的要求,開採厚度個別可超過30m。開採較貴重礦床時,回採部分礦柱或用混凝土柱代替礦柱,以降低礦石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