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亦稱“保戶”。是受保險合同保障的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或保險期滿時有權按保險合同向保險人請求損失賠償或領取保險給付金。被保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在財產保險中,被保險人通常就是投保人;在人身保險中,若投保人為自己投保,投保人就是被保險人,若投保人為他人投保,他人是被保險人。

定義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權利


決定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及其保險金額,在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認可的情況下,保險合同無效。
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權指定或變更受益人,而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事先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在某些情況下
被保險人享有保險金受益權。如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只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即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義務:被保險人沒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並沒有指定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放棄受益權,並沒有其他受益人。

條件規定


被保險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
2、享有賠償請求權。
為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法》明確規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時,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經過被保險人的同意。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投保人就保險險種和保險金額必須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該保險合同轉讓和質押也必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保險合同無效,合同的轉讓和質押也無效。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給付保險金額總和不得超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限額。

義務


1、投保前進行如實告知的義務;
2、知悉保險事故后儘快通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3、提供保險事故理賠相關證明、資料的義務;
4、被保險人職業發生變化或保險標的風險因素增加或減少通知的義務。
被保險人也有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保險事故通知義務、防災防損和施救義務、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等。
當保險人行使保險代位權的時候(即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行使賠償請求權的時候),被保險人有協助義務。

保險合同


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是保險合同的主體之一。與受益人合稱保險合同的關係人
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可以與被保險人是同一人。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則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必須是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財產的經營管理人,或者是與財產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否則不能成為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
在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則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行政隸屬關係或雇傭關係,或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債權和債務關係,或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法律認可的繼承、贍養、撫養或監護關係,或者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存在贈與關係,或者投保人是被保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律所認可的其他人。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