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區域
灰色區域
灰色區域是指進出口國之間,在關貿總協定之外,對某項產品達成雙邊(或多邊)的“自動出口限制”、“自動出口限制協議”或“有秩序的銷售安排’。這種協議一般是政府部門間達成的,也有私人企業之間在政府支持下達成的。往往有意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與競爭法的原則或規則。在名義上,這些協議是出口國方面“自願”承擔限制的單方面行為,從而避開了進口國國內法規定,實則是在對方威脅要採取更嚴厲措施的條件下別無選擇,被迫同意的。由於這種協議介於“合法”和“非法”之間,故而得名。
“灰色區域”協議萌芽於1959年紡織品協定產生前後,2O世紀70年代起迅速蔓延擴大。據關貿總協定秘書處1987年對已知“灰色區域,協定的統計,已達135個,佔世界貿易總額的lO ,且集中於幾個敏感行業,其中:鋼鐵產品38個、MFA之外的紡織品有28個、農產品21個、運輸設備l4個、電子產品11個、鞋類8個、機械工具7個,從進口國來說,歐共體69個、美國48個、加拿大7個;涉及出口國也相集中:日本25個、韓國24個、歐共體7個。
進口國要千方百計地避開國際國內貿易法的制約,採取“灰色區域”措施,主要是受到本國貿易保護主義的壓力。政府不斷遇到反傾銷反補貼指控或者收到受到“嚴重損害”的申訴,如果按法律規定確定損害,採取行動,常常要經歷一番從調查、取證、聽證到裁決的繁雜程序,耗時費財。比較而言,雙邊私下協議則簡單易行。
同時,對那些季節性或周期性產品,可以為國內各生產者保證一個相對穩定的價格,以排除第二三方國家的競爭,確保其收益。另外,對於國內生產者的嚴重損傷是由一個或幾個進口國的進出產品增加而引起的,不必堅持對所有出口國一體同罰,只需對直接造成損害的“特定來源”國採取行動即可,以免傷及無辜、另作補償或受到報復。對出口國來說,“自願”雖出於無奈,但在經濟上不一定吃虧。因為出口數量雖然受到限制,但在這類協議的“價格承諾”中,卻常含有提高價格的約定,因而具有“內涵補償因素”。從經濟學上看,這可使出口商獲得“稀有租金”。但是如果利用合法手段,“稀有租金”是要落人進口國或進口商的腰包的。
“灰色區域”協議的得益者是受保護的國內行業各生產者和外國出商,受害者往往是進口國的消費者和納稅人。發達同家常常藉助於“灰色區域”進行貿易保護。這已成為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之一。
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運行之後,部分“灰色區域”將逐步納入世界貿易組織的管理體制。所以,“灰色區域”的消失不僅有個過程,而且也不能排除新的“灰色區域”出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