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
儘管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是商會的機構之一,但它具有獨立的地位和組織。仲裁院設立三人委員會,委員由商會的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擔任委員會主席的委員由富有解決工商業爭端經驗的法官擔任,而其他二人中,一人是執業律師,另一名是商界人士。委員各有一名副職,副職的資格與委員相同,也由商會執行委員會任命,任期三年。委員會的兩名委員即構成法定人數,表決未達到半數以上,主席有決定權。裁決是終局性的,不需要提交商會再行審查。該仲裁院目前適用的仲裁規則是1988年1月1日生效的《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