榷鹽法

榷鹽法

榷鹽法是唐中葉對鹽就場專賣的制度。唐代食鹽專賣始於肅宗,乾元元年 (公元758年)唐肅宗任命第五琦為鹽鐵鑄錢使。第五琦作榷鹽法,規定凡產鹽之地,均設鹽官。鹽戶製鹽立戶籍,稱亭戶,國家免去亭戶的徭役,所產的鹽均由官府收購、運銷,不準私買。

基本介紹


què yán fǎ
唐代中葉對鹽就場專賣(官收官賣)的制度。乾元元年(公元758年)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寶應元年(公元762年)時鹽鐵使劉晏繼續推行。其主要內容:在產鹽區設置鹽官,向鹽戶統購鹽,加價出售。后再將鹽稅加入賣與商人。聽其運銷。產鹽區較遠地區又設常平鹽予以調濟。劉晏誅后,這種制度逐漸廢弛。
乾元元年(758年),第五琦初變鹽法,“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新唐書·食貨志四》)。寶應年間,劉晏為鹽鐵使,進一步改變鹽法,在產鹽區設置監院,督促鹽戶自行生產,將鹽稅加在鹽價中售給商人,聽憑商人運銷,以增加財政收入。劉晏在出任鹽鐵使時,鹽利收入才四十萬緡,到大曆末年,增至六百餘萬緡。韓愈《論變鹽法事宜狀》:“國家榷鹽,與商人,商人納榷,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賤富貴,皆已輸錢於官矣”(《昌黎集》卷四十)。
參閱“榷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