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北京專約

中日北京專約

《中日北京專約》又稱《日清兩國互換條款》,於1874中日兩國簽訂以換取日本退兵台灣,后被日本利用《互換條約》吞併琉球。

簡介


中日北京專約
中日北京專約
《 中日北京專約》又稱《 日清兩國互換條款》,由中日兩國於1874年(清朝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10月31日在北京簽訂,是日本明治維新后強迫清政府簽訂的第一個不平等條約。
19世紀70至90年代,中國不斷發生邊疆危機。
1874年(清同治十三年)發生了日本武裝侵略台灣的重大事件。日本以琉球人在台灣被殺為借口,派兵3000人在台灣登陸,美國人也參與了指揮作戰。
8月5日,日本派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使,赴華辦理台事交涉。英、法、美三國從中“調停”,逼迫清朝向日本讓步。清朝處在西北邊疆和東南海防兩頭吃緊的狀況中,被迫於10月31日(舊曆九月二十二日)由恭親王奕欣與日本全權辦理大臣大久保利通就台灣事宜簽訂了《北京專約》,承認日本出兵台灣是“保民義舉”,並賠款軍費50萬兩,以換取日軍撤出台灣。《北京專約》提供了清朝承認琉球為日本屬國的口實。
1879年日本果然利用這一口實正式吞併了琉球,改為沖繩縣,從此琉球不復為中國藩屬。

專約內容


專約條文

茲以台灣生番曾將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為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詰責。今與清國議明退兵並善後辦法,開列三條於後:
(一) 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 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清國定給撫恤銀兩。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先行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 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註銷,永作罷論。至於該處生蕃,清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凶害。

互換憑單

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准給撫恤銀十萬兩。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准給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准於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影響


在《互換條約》中,明確規定:“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日本公開承認“生番”住區屬中國領土。但是,日本後來卻確實利用《互換條約》作為并吞琉球的藉口。1875年3月,大久保聽從法籍法律顧問巴桑拿的進言,開始將1874年北京專約曖昧的條文詮釋歪曲,“解釋成保民義舉乃中國承認琉球屬日,以便作為日本對琉球侵略的張本及所謂法理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