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寶根

原鄢陵縣縣委書記

袁寶根,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河南長葛人,戶籍地禹州市,住許昌市。研究生畢業,1982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河南省許昌市鄢陵縣委書記。

2015年4月,違紀被查。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2016年5月18日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7年1月,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人物履歷


歷任長葛縣科委農醫科科長,長葛縣委組織部幹部組組長、知工辦主任,許昌市委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科長。
1996年,禹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常務副市長、禹州市委副書記兼統戰部長。
2007年,任鄢陵縣委副書記、縣政府縣長。2011年至2015年4月,任鄢陵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消息,許昌市鄢陵縣委書記袁寶根因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在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賄犯罪於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提起公訴

2015年12月,袁寶根涉嫌受賄犯罪一案,已由河南省鶴壁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鶴壁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袁寶根犯受賄罪一案,於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鶴刑一初字第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袁寶根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被告人袁寶根違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宣判后,原審被告人袁寶根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裁定: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袁寶根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雙開處分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紀委通報了三起省管幹部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其中鄢陵縣委原書記袁寶根違規收受禮金等問題。1996年至2015年,袁寶根在擔任禹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禹州市委副書記,鄢陵縣委副書記、縣長,鄢陵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借逢年過節之機,違規收受142人所送禮品、禮金摺合共計1178.8萬元,其中,黨的十八大后收受禮金42.6萬元。2017年1月,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省委常委會批准,決定給予袁寶根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