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

徠王政,男,漢族,1962年11月出生,寧夏賀蘭人,1991年12月入黨,1981年7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2019年7月1日,王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020年7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

2020年7月28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決定給予王政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自治區監委給予王政開除公職處分。

人物履歷


1979.07-1981.07,陝西煤礦學校煤田地質勘探專業學習。
1981.07-1985.11,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炭基建公司建井隊技術員。
19徠85.11-1990.12,石嘴山市鄉企局幹部。
1990.12-1994.01,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秘書、秘書科科長。
1994.01-1994.10,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副處級秘書。
1994.10-1996.08,石嘴山市政府辦公室副主任。
1996.08-1999.04,石嘴山市地質礦產局局長、黨組書記(1995.08-1997.12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1999.04-2001.01,石嘴山市委秘書長。
2001.01-2001.09,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委書記。
2001.09-2004.02,石嘴山市市委常委、大武口區委書記。
2004.02-2004.12,寧夏回族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寧夏電視台黨委書記、台長。
2004.12-2007.04,寧夏回族自治區廣電總台黨委副書記、副總台長(2004.03-2006.01中央黨校函授學院黨政管理專業學習)。
2007.04-2008.08,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2008.08-2010.07,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成員。
2010.07-2011.07,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
2011.07-2013.01,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區政協副秘書長(兼職)。
2013.01-2018.02,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廳長。
2018.02-2018.11,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測繪地理信息局)原廳長。
2018.11-2019.09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

違紀被查


違紀調查

2019年7月1日,據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9月18日,政協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免去王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職務,撤銷其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一屆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資格。

提起公訴

2020年2月24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原副主任王政(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中衛市人民檢察院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政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政,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中衛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政在擔任石嘴山市地質礦產局局長、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區委書記、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副局長、自治區廣電總台副總台長、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自治區黨委統戰部副部長、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廳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開發、登記備案、幹部工作職務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獲刑

2020年7月1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遠程提訊系統對王政受賄一案依法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王政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對被告人王政全部違法所得及產生的孳息予以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雙開

2020年7月28日,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寧夏回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討論、自治區黨委常委會會議同意、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王政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由自治區監委給予王政開除公職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