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擊劍隊

全國業餘群眾性體育組織

中國擊劍協會成立於1973年。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領導下的全國業餘群眾性體育組織,單項運動協會之一,會址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中國擊劍協會1974年5月17日在摩納哥蒙特卡洛舉行的國際擊劍聯合會代表大會上,中國擊劍協會正式加入了國際擊劍聯合會。中國擊劍協會現辦公地址設在北京市石景山區。該會設有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秘書處、教練委員會、裁判委員會、科研委員會、器材審查委員會等機構。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擊劍協會”,簡稱中國劍協。英文為CHINESEFENCINGASSOCIATION,縮寫為:CF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組織,由全國各地擊劍協會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自願結成的專業性團體。本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相應的國際擊劍活動及國際擊劍聯合會的唯一合法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擊劍工作者、教練員、運動員以及關心支持擊劍事業的各界人士,指導發展我國的擊劍運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動擊劍運動的普及和技術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進與各國擊劍協會和運動員的友誼,加強與國際劍聯和亞洲劍聯的聯繫與合作。
第四條本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承認的全國性運動協會,本會接受國家體育總局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和普及擊劍運動,積極組織並支持國內各種等級和不同類型的擊劍活動,加強各會員協會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擊劍運動員、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二)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舉辦國際性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有關事項的建議,獲批准后負責全面實施。
(三)擬定有關擊劍教練員、運動員管理制度、競賽制度,報請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后施行。
(四)負責協調、組織擊劍教練員、裁判員、運動員的培訓工作。制定擊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制度。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查和處理。
(五)根據國家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全國體總、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教練員、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集訓和參加擊劍比賽。
(六)負責教練員出國任教的選拔和運動員個人到境外訓練、比賽的歸口管理工作。
(七)負責協調和組織擊劍運動的科學研究工作。
(八)開展與項目發展有關的非經營性活動,為擊劍事業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單列市及解放軍、各行業系統或法律、法規所認可的其它擊劍運動組織為團體會員。本協會只承認上述地區或系統只能有一個擊劍協會,而該擊劍協會必須是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所批准的。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必須經相應的體育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部門批准的團體。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執行委員會討論通過;
(三)由全國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全國委員會委員;
(三)審議全國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全國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全國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全國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委會由全國委員會選舉產生,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全國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執行委員會會議須由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執行委員會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中國擊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全國委員會和執行委員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全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執行委員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國家撥款;
(四)體育競賽、培訓等活動的收入及有償諮詢服務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全國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0年1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擊劍協會全國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擊劍協會機構


換屆

中國擊劍協會於1996年11月進行了換屆。

主要領導

主席:吳壽章
副主席:肖天、文國剛
孔慶鵬(江蘇)、楊雲章(四川)、蘇雪懷(北京)、齊再光(遼寧)、葉蓓倫(上海)、羅明福(湖北)、胡顯沛(廣東)、古洪增(天津)、崔旭光(解放軍)
秘書長:王偉
副秘書長:王健、胡笑天

下設組織機構

教練員委員會、裁判員委員會、科研委員會。

贊助商


南孚電池【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中國國家擊劍隊主贊助商。
一汽大眾【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東亞銀行【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1.南孚電池【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中國國家擊劍隊主贊助商。
2.小天鵝【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家擊劍隊主贊助商、中國擊劍協會戰略合作夥伴、中國國家擊劍隊指定產品;
3.一汽大眾【一汽-大眾汽車有限公司】
4.東亞銀行【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