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是北京市東城區境內的司法機構。

創建始末


1955年7月20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委派王盛德、趙志善同志負責籌建東四區人民檢察院,委派杜建忠、張春耕同志籌建東單區人民檢察院。
1955年8月1日,東四、東單區人民檢察院分別建立。東四區人民檢察院的院址設在東四錢糧衚衕甲2號(原東四區婦幼保健所)。
1956年初遷至東四區大興衚衕七號(現公安局東城分局)。東單區人民檢察院的院址設在王府井大街19號(原公安局東單分局),后遷至東單區帥府園8號、金魚衚衕34號。
1958年5月23日,東四、東單區合併,改為東城區。
1958年7月1日經改變行政區劃后,東四、東單區人民檢察院合併為東城區人民檢察院,院址設在東城區史家衚衕38號(原東單區法院)。
1961年遷至東城區府學衚衕丙5號(現東城區法院)。
1960年11月,根據市委、區委、市院關於精簡編製、緊縮機構的精神,東城區人民檢察院與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合併辦公,改設為公安局東城分局下屬的“檢察室”,對外仍稱為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被任命為“檢察室”主任,對外仍稱為檢察長。“檢察室”繼續負責刑事案件的起訴、經濟案件的偵查等工作。黨團人事、行政、檔案等項工作由公安局東城分局統一管理。
1962年12月,“檢察室”撤銷,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獨立辦公。
“文革”時期,檢察機關遭到嚴重破壞。在此期間,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根據上級指示,進行了批判“三家村”的政治活動。
1966年6月14日至8月20日,以袁振書為組長的3人工作組進駐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東城區人民法院,組織領導兩院的運動。
1966年10月,根據區委的部署,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幹部組織接待了來京“串聯”的紅衛兵。
1967年1月,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的群眾組織相繼建立,檢察長被打成“走資派”。
1968年2月17日,區人民檢察院、區人民法院被軍事管制。從此檢、法兩院的黨政工作統一由軍管小組領導。檢察院的幹部併入法院工作,檢察業務全部中止。東城區檢、法軍事管制小組組長為畢鳳武,組員有陳學忠、王善道。
1968年11月7日至1971年底,原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的幹部被下放到本市順義縣東城區“五七幹校”勞動。
1973年8月,軍管小組被撤銷。
1975年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檢察機關的職權由各級公安機關行使”。至此,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地位被正式取消。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恢復了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地位,隨後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開始籌建各級人民檢察院。同年6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著手籌建各區、縣人民檢察院。
1978年6月,中共東城區委決定,指派魯健、尚長玉二同志負責重新組建東城區人民檢察院。隨後已到職的魯健、尚長玉、康金貴、蘇林傑、林芳、劉淑鳳、石友恭、趙興田、陳桂蘭、於惠茹等十名同志進行了選調幹部等項籌備工作。
1978年7月1日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重新建立。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事務管理局)
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工作部署、決策的貫徹實施。
負責有關文件起草,編髮信息、簡報,處理機要文電。
負責檔案管理、保密工作等。
負責聯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繫特約檢察員工作。
負責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
負責行政裝備、物資、財務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
二、政治部(機關黨委、機關紀委)
負責本院隊伍建設、組織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管理、宣傳教育、警務管理、人才建設等工作。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工作。
承擔院黨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
政治部(機關黨委、機關紀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工作組。
三、第一檢察部
負責對偵查機關移送依法由本院辦理的除第二、三檢部承辦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
負責依法由本院管轄的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辦理等工作。
四、第二檢察部
負責對監察委員會移送依法由本院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採取強制措施、提起公訴,對相關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等,負責對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依法對相關審判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負責對偵查機關移送依法由本院辦理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等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捕、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對相關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等,依法對相關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五、第三檢察部
負責對偵查機關移送依法由本院辦理的輕罪類犯罪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訴,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對相關案件進行補充偵查等。
依法對相關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六、第四檢察部
負責由本院管轄的刑事執行檢察、強制措施檢察、控告申訴國家賠償、司法救助等工作。
七、第五檢察部
負責依法由本院管轄的民事訴訟監督相關工作。
八、第六檢察部
負責依法由本院管轄的公益訴訟檢察、行政訴訟監督等相關工作。
九、第七檢察部
負責依法由本院管轄的偵查機關移送案件以外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負責本院派駐公安執法辦案管理中心檢察辦案組工作。
負責對嚴重訴訟違法進行調查核實。
負責行刑銜接有關的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
十、第八檢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
負責法律政策研究、檢察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檢察受理接待、檢察管理監督工作。
負責相關案件線索的統一管理和分析研判。
負責案件管理中心、檢察服務中心的建設,以及檢察管理監督平台、情報信息分析平台的運行維護。
組織指導人民監督員工作。
負責檢察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檢務督察部
負責對部門及檢察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決定情況進行督察,開展辦案監督、檢察官懲戒等工作。
負責內部審計工作。

現任領導


賀衛: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宋志虹: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許文輝: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張東鋒: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組長
劉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郝潤棟: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沈謙: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