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酒業協會

1984年成立的權威性行業組織

河南省酒業協會(原河南省釀酒行業管理協會、河南省釀酒工業協會)是1984年為打破部門系統界限,加強行業管理,經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全省白酒、酒精、啤酒、葡萄酒、果酒、露酒黃酒生產企業、流通企業和相關單位組成的河南省酒類權威性行業組織,現業務主管單位為河南省商務廳。協會設有白酒分會、啤酒分會、酒精分會、葡萄酒分會、果酒露酒黃酒分會、流通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評酒委員會、營銷策劃專家委員會等九個分支機構,單位會員380餘家,個人會員70餘人。擁有國家級、省級白酒、啤酒、葡萄酒、果露酒評酒委員近200人。

主要工作


河南省酒業協會圍繞全省酒類生產、流通行業進步和發展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進了河南省酒類行業的發展。主要開展九個方面的工作:
一、上傳下達,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行業意見,提出立法政策建議,爭取政府的支持;
二、開展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開展信息傳遞;
三、組織開展培訓和技能鑒定、技術比武。開展如勾調、品酒、營銷、色譜操作等多種形式的培訓,培養行業人才。經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授權,開展白酒、酒精、啤酒、果露酒行業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的鑒定發證工作;
四、溝通產銷渠道,每年組織一次中原糖酒交易會,以會展經濟促進行業發展;
五、開展酒類產品質量品評、診斷、檢驗和鑒定活動,發布酒類產品質量信息;
六、與多家媒體合作,大力宣傳推介豫酒文化、品牌、品質,提高豫酒知名度和美譽度;
七、貫徹《酒類流通管理辦法》,進行行業自律,開展酒類流通行業“放心酒供應商”、“酒類經營誠信放心店”認定工作,規範流通秩序,建立誠信保真長效機制;
八、開展區域性合作,組織參加蘇魯豫皖白酒峰會及中南地區啤酒交流會等;
九、積極指導、引導行業發展,為行業、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建設性、指導性意見。

組織機構


協會設有:白酒分會、啤酒分會、酒精分會、葡萄酒分會、果酒露酒黃酒分會、流通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評酒委員會、營銷策劃專家委員會、進口酒分會、原輔材料及機械裝備工作委員會等十一個分支機構。
日常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內設行業管理部、會展部、經營部(名優酒推介中心)、財務部、河南省釀酒行業職業技能鑒定站(輕工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站,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授權)、新聞信息中心(《河南酒業》編輯部、《河南酒業網》、《河南酒業商城》)、法律事務部(公平交易和維權委員會)、白酒技術服務中心等辦事機構。

協會服務


(一)定期免費為會員提供本協會會刊及相關資料、信息服務。
(二)免費取得《河南酒業網》網站會員資格、享受優惠服務。
(三)為會員提供會展、培訓和對外交流信息。
(四)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時,享受優先、優惠的待遇。
(五)協會出面協調有關政府部門、司法機關、消費者協會、質量檢驗、媒體等機構,維護行業和企業利益。
(六)免費在國內外重要行業、社會媒體給予宣傳報道,協會領導出席會員開業慶典、品鑒會、推介會、經銷商大會等重大活動等。
(七)免費為企業提供法律維權、項目論證、申領生產許可證、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
(八)為會員申報河南名牌、中華老字號、質量獎等榮譽提供服務。
(九)對一次性繳納五年會費的會員增加以下免費服務:
1、在《河南酒業》和《河南酒業網》上刊登企業名錄;
2、在《河南酒業》和《河南酒業網》上發布新聞、報道企業重大活動信息;
3、在《河南酒業網》上發布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簡介、照片五年;
4、在《河南酒業網》上發布企業主導產品簡介(1~2款)五年;
5、在《河南酒業》上做形象宣傳彩頁1P一年;
6、享受與央視網食品頻道、大河報大河酒坊的聯動新聞服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 稱:本協會定名為河南省酒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名:Henan Province Alcoholic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組建的,由河南省區域內酒類(含白酒、啤酒、葡萄酒、進口酒、果露酒、黃酒及酒精行業)生產企業、酒類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它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組成的跨區域、跨部門和不分所有制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辦事機構是協會秘書處,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是經河南省編委認定的事業編製,編製數額為6人。
第三條 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政府、社會、行業、企業服務的宗旨,反映行業訴求,維護行業利益,開展行業自律,倡導誠信經營,規範生產、流通市場秩序,保障酒類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業整體實力,做大做強河南酒業。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管理和監督指導。本協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河南省商務廳,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址設在河南省鄭州市緯四路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和企業支持下開展工作,上傳下達,在協會成員和政府部門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是政府部門行業管理的參謀和助手。既反映行業願望與要求,又接受政府的委託,搞好行業管理,推動全行業的發展。
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根據黨和國家經濟建設的任務結合行業特點和具體情況,積極宣傳和貫徹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方針和政策;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情況、願望及訴求;
(二)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定酒類行業規劃,提出行業發展、技術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參與本行業生產許可證的發放和企業資質審查工作;
(三)開展酒類行業統計工作,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發布行業信息,進行市場預測,辦好《河南酒業》會刊和《河南酒業網》網站,開展信息指導與服務,為政府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四)開展酒類行業行檢、行評、診斷、檢驗和鑒定等活動;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產品認證、名牌優質產品評價、中華老字號評價等,加強產品質量監督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酒類生產、流通行業的行規行約等有關規定,開展行業自律;協調同行爭議,維護行業公平競爭,倡導誠信經營,規範流通秩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六)溝通產銷渠道。舉辦或組織企業參加本行業的國內外糖酒食品展銷會、訂貨會,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創造條件,以會展經濟促進行業發展;
(七)組織和聯合企業、科研單位、院校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開發、創新工作;受委託組織行業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和各種形式的技術服務,促進行業整體科技水平的提高;
(八)參與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組織行業技術培訓、職業技能培訓鑒定和人才交流工作,接受委託組織行業職工進行業務考核、競賽、比武等;
(九)接受政府和其它社會團體委託開展有益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有關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實行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凡從事白酒、啤酒、進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黃酒及酒精行業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院所、教育、媒體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承認本章程,通過申請並經協會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協會會員。
1、單位會員:凡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和行政許可的酒類生產、流通企業及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
2、個人會員:長期以來在本行業工作,並對行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在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和學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獲得國家有關行政許可;
(四)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科學)領域和行業內內具有一定的威信和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有優先、優惠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諮詢和轉讓的權利;
(四)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向本協會取得從事科學技術和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必要支持和幫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有提請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有義務提供政府部門宏觀決策和協會為行業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料(包括有償轉讓引進技術和專利技術);
(六)為協會撰寫各種報刊稿件和學術論文等;
(七)外事活動中保守機密、維護本協會的利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提示后仍不改正的會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確定協會的方針、業務;
(六)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宜。如制定《河南省酒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等。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章程規定的其它職責;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凡擔任分支機構的的會長(主任)、副會長(副主任)以上的人員,原則上應是協會的常務理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按規定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工作責任心強,有一定文化素質,願意為行業服務;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分支機構會長(主任)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由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徵求意見。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28日本協會第八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