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表監管
並表監管
並表監管能夠將分散的監管信息進行綜合,為每一家法人機構和銀行建立一份完整的綜合監管信息檔案,可以幫助銀監會更充分地了解一家機構,從而對銀行實施有效的准入管理和風險評估。
並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對銀行集團的總體經營和所有風險進行監督。並表監管是各國監管當局在總結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倒閉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舉措,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審慎監管標準。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對並表監管提出了若干原則,其核心理念是監管當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並採取有效措施管理集團的總體風險,防止出現跨境監管責任不清、監督檢查難以有效實施的局面。在並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還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損失撥備、授信集中度、關聯交易、跨境資金流動等一系列監管要求。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五年來,尤其是銀監會成立三年來,我們借鑒國際審慎監管的成功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構建了一套相對較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和評級體系,監管技術和手段得到加強,監管更加科學。2008年2月1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借鑒國際監管實踐,結合我國商業銀行並表管理的現狀,兼顧原則性和操作性,將我國並表監管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進一步規範了我國並表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同時對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作出了要求。《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條,分別為總則、並表監管範圍、並表監管要素、並表監管方式、跨境並表監管、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和附則七個部分。《指引》不僅適用於商業銀行作為母公司所構成的銀行集團,還涵蓋了中國銀監會監管的所有機構,包括在華註冊的外資金融機構法人、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組成的集團。
《指引》界定了並表監管的概念,指出並表監管不局限於會計意義上的並表,而是更為廣義的監管並表。會計並表是指商業銀行按照財政部頒發的《企業會計準則》,以母銀行及其附屬機構組成的銀行集團作為會計主體,由母銀行編製綜合反映銀行集團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現金流量、股權變動狀況的會計報表。本《指引》的並表監管還要關注監管意義上的風險信息,包括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內部交易、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能力等。並表監管包括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定量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各項風險狀況進行識別、計量、分析和監測,進而在並表的基礎上對銀行集團的風險狀況進行量化的評價。定性監管主要是針對銀行集團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因素進行審查和評價。
《指引》規範了並表範圍的具體原則,即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以控制為基礎,兼顧風險相關性,規定並表範圍的確定不僅依據所有權比例,還要注重母公司對附屬公司的實際控制力,注重附屬機構對母銀行的風險影響程度。
《指引》對銀行集團的控股股東提出了監管要求,即銀行集團的控股股東應當滿足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審慎監管需要和相關要求,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重要信息。
《指引》著重關注銀行集團的幾個並表監管風險要素,即資本充足性、大額風險暴露、內部交易、流動性、市場風險及聲譽風險等,從並表範圍、關注重點、跨業、跨境風險以及監管措施等幾個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指引》在對銀行並表監管提出指導的同時,對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也提出了具體要求。銀行集團在並表基礎上的風險管理是有效並表監管的重要基礎,並表監管並不能替代銀行集團的內部並表管理。為此,《指引》規定,銀行集團應當建立和健全並表管理的組織架構,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明確並表管理的職責、政策、程序和制度。
《指引》的發布是適應當前國際監管趨勢、適應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監管舉措,表明我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積極推動銀行業深化改革,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過程中,日益重視對銀行集團總體風險狀況的衡量和評價,對銀行集團自身的並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標誌著我國銀行業監管步入一個新的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