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內交易員

場內交易員

場內交易員作為法人取得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經紀公司按規定的名額派駐交易所直接進行代理買賣的經紀入門是經紀公司的代表。他們通常不直接與客戶聯繫,而只接受經紀公司的指令,由經紀公司與客戶進行聯繫。場內交易員是場內經紀人的一種。

業務內容


其主要業務範圍和內容有:
1.接受指令傳遞員或各經紀商的交易所代表(市場出使)給予的指令(定單),按照交易指令的要求進行交易。
2.將有關指令交易的全部過程和詳細情況記錄下來(無論是否達成交易),連同執行完畢后的指令單送交給指令傳遞員或各市場出使,並再隨時接受新的交易指令。
3.交易時,應按照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如口頭叫喊、手勢表達或口頭手勢結合。在現代,大多採取電腦輸入指令方式來進行交易。
4.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因交易員自身的疏忽和失職,使某交易指令失去交易時機,或未按指令要求進行交易,而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交易員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由交易所有關監督部門裁定。

交易員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證券從業人員犯罪預防工作的通知》(1995年6月9日證委發C1995]11號)第三條要求,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經營機構要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強對場內交易員的管理。該通知指出,證券經營機構派駐在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員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對客戶利益影響較大。是某些人特別是某些不法分子利用的對象。為此,必須嚴格管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經營機構要配合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的實施,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紀律,增設專門的監督機構或人員,加強對這部分人員的管理。要把遵規守法教育作為培訓的重要內容,並不斷完善。對於培訓和考試製度要嚴格執行,不能走過場或只重視業務技能方面,而忽視或放鬆遵規守法方面的教育。對行為不正、有劣跡、職業道德差的人員,以及培訓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一律不得錄用為場內交易員。對已成為場內交易員者,證券交易所和有關證券經營機構要經常進行檢查、考核。對有問題人員要進行教育和處罰,對問題嚴重的要撤銷資格,罰出場外,並永遠不再錄用。對涉嫌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並積極配合司法機關的查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