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殘
孤殘
孤殘兒童是特殊的社會群體,是社會救助工作的重點對象,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和關心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為切實解決殘疾孤兒的生理、心理等方面的疾病和缺陷,增強他們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自主能力,實現他們回歸社會的願望。
gū cán
孤殘:失去親人和自立能力的人,通常在智力、感官、情緒、身體行為或溝通能力上與正常情況有明顯差異。是三孤人員(孤老、孤兒和孤殘)之一,屬於社會上的絕對弱勢群體,是需要社會救助的人群。
僅就孤殘兒童而言,據統計,我國共有約60萬人(包括事實上無父母撫養的)。國家和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與政策,但尚不健全、或政策不配套,或難於操作和落實。
孤殘兒童家庭寄養政策
大力提倡團結互助、扶貧濟困的良好風尚,建設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這是黨中央的一項重大決策。提升孤殘兒童社會福利服務,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孤殘兒童家庭寄養模式,在歐美髮達國家已有近百年的發展歷史,而現代家庭寄養模式是20世紀中葉形成的。20世紀70年代,國外出現專業化家庭寄養方式,組成以滿足孩子的特殊需要而設立的,專業性或治療性的寄養家庭。家庭寄養作為一個新的概念,大約10多年前被引進了中國。孤殘兒童家庭寄養政策是我國近年來探索社會福利社會化改革中的一項重要嘗試。這種新型的孤殘兒童寄養模式,一方面體現了“以兒童為中心”的照顧理念,另一方面,又能整合社會資源,實現社會福利的社會化。隨著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兒童福利事業也在不斷深化改革和加快發展,開始越來越多地把孤殘兒童的精神需求、心理需求、人格發育等與他們的生理需要一同納入保育服務的範疇。
關於加強孤殘兒童救助和權利保護的立法建議
(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委員會)
一、我國孤殘兒童救助與權利保護立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缺乏專門保護孤殘兒童權利的法律法規體系
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政策措施缺乏對孤殘兒童這一特殊群體的應有關照,沒有針對性。
(二)許多相關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
如十五部委2006年頒布的《關於加強孤兒救助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52號),沒有具體的措施及經費保障,操作難度大;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修訂)第十六條規定優先開展殘疾兒童搶救性治療和康復,但對於開展殘疾兒童的搶救性治療和康復的經費及具體實施程序等,沒有明確規定,難於執行。
(三)孤殘兒童救助經費沒有法律保障
這造成了各地孤殘兒童救助標準普遍偏低。2009年民政部出台了《關於制定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和《關於制定福利機構兒童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規定社會散居孤殘兒童的月生活標準不低於600元,福利機構孤殘兒童的月養育標準建議不低於1000元。但民政部門只有養育的政策標準沒有經費來源保障。
(四)孤殘兒童救助範圍缺乏明確的法律界定
散居在社會中的孤殘兒童一般納入農村五低、城市低保救助,但許多孤殘兒童沒有享受到這些救助。如西部各省享受農村五保和城市低保的孤殘兒童僅佔50%左右。散居孤殘兒童有的流浪街頭容易被違法犯罪分子利用。如新疆的南疆三地州,極端宗教勢力和民族分裂主義分子活動猖獗,散居孤兒約佔新疆社會散居孤兒總數的60.8%。
(五)缺乏殘疾預防機制的法律規定
殘疾兒童中約50%是出生缺陷所致,這是由於沒有法律法規確立婚檢和孕檢等出生缺陷干預機制。
二、完善孤殘兒童救助和權利保護的立法建議
(一)制定系統的孤殘兒童救助和權利保護法律法規。針對現有法律存在的問題,啟動專門的立法程序,由國務院就孤殘兒童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環節制定孤殘兒童救助與權利保護實施細則,確保各項優惠扶持政策落實到位。
1.明確孤殘兒童的救助範圍。出台專門的行政法律,或由民政部制定專門的規章,明確規定將父母雙亡或事實上無父母撫養的孤殘兒童全部納入政府養育範圍。
2.確定孤殘兒童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孤殘兒童的生活水平不低於同期當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明確並保障落實民政部2009年出台的散居孤兒的最低養育費用確定為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機構孤殘兒童的最低養育經費為1000元的標準。
3.將殘疾兒童的殘疾醫療納入醫保目錄。目前各地醫保將兒童納入醫保範圍,但殘疾兒童的殘疾本身未進入醫保目錄。
4.保障孤殘兒童的受教育權利。保障孤殘兒童的學前教育及孤殘兒童在義務教育階段后的繼續教育權。
5.保障殘疾兒童的康復。出台具體的規定,明確殘疾兒童的康復措施,特別是落實0-7歲殘兒的搶救性康復與治療。
6.明確孤殘兒童權利保護經費保障。國家應當特彆強調財政投入機制建設,將孤殘兒童的基本生活、醫療、康復、教育等環節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合理分擔機制,建立孤殘兒童救助標準動態增長機制。
(二)建立和完善殘疾預防機制
建議將殘疾預防機制納入公共衛生服務體系,以有效降低出生殘疾率。具體建立以下制度:
1.建立免費婚檢制度。合理設置婚檢機構,建立政府出資的免費婚檢制度。
2.建立健全孕期干預製度。建立以圍產期為重點,加強孕期保健和營養指導,對於計劃妊娠的懷孕早期的婦女補充小劑量葉酸,並加強孕期檢查,避免出生缺陷發生。
3.完善出生后干預製度。建立殘疾兒童首報登記制度,加大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力度,加強出生后干預,有效提高新生兒疾病篩查率,早發現早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