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
國家監察機關
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是由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向連雲港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1日上午,隨著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楊省世和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黨組副書記楊莉共同揭開“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牌匾上的紅綢,我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至此,我市市縣(區)兩級監察委員會全部掛牌成立,標誌著我市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了堅實而關鍵一步。
現任中共連雲港市委常委、連雲港市紀委書記、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海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劉海濤
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蔣彩霞、王芬、鄭雲龍
連雲港市監察委員會委員:鮑洪才、趙廣東、宋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