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分離

職能分離

職能分離,也稱職能分立,是指在行政機關內部運用分權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將其內部的某些相關職能加以分離使之分屬於不同的機構或不同的工作人員掌管或行使,如行政處罰中調查、控告職能與作出處罰職能的分離,處罰決定職能和決定執行職能的分離等。

基本介紹


職能分離的意義在於使行政機關內部建立起相互制約的機制,從而有利於遏制腐敗,有效防止權力過於集中所造成的弊端。
行政訴訟法中的職權分離原則:
行政處罰中的職能分離原則,又稱職權分離原則。為了確保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防止腐敗,行政處罰的調查、檢查和行政處罰的決定人員應當分離;聽證主持人員與本案人員相分離;除法律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罰沒款的決定機構與收繳機構相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