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
託運人與承運人訂立的運輸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節 的相關規定,貨運合同(Cargo Carriage Contracts)即貨物運輸合同,是指當事人為完成一定數量的貨運任務,約定承運人使用約定的運輸工具,在約定的時間內,將託運人的貨物運送到約定地點交由收貨人收貨並收取一定運費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貨運合同指承運人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到指定的地點,託運人為此支付運費的合同。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貨運合同可分為鐵路貨運合同,公路貨運合同,水路貨運合同,航空貨運合同,管道貨運合同等。貨運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即收貨人,收貨人有時不是貨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享有規定的權利並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
貨運合同為運輸合同的一種,除具有運輸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如下重要特徵:
涉及第三人
貨運合同由託運人與承運人雙方訂立,託運人與承運人為合同的當事人,但託運人既可以為自己的利益託運貨物,也可以為第三人的利益託運貨物。託運人既可自己為收貨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為收貨人。在第三人為收貨人的情況下,收貨人雖不是訂立合同的當事人,但卻是合同的利害關係人。在此情況下的貨運合同即屬於為第三人利益訂立的合同。
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為履行完畢
貨運合同與客運合同一樣,均是以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為標的。但是,客運合同中承運人將旅客運輸到目的地義務即履行完畢;而貨運合同中,承運人將貨物運輸到目的地,其義務並不能完結,只有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其義務才告履行完畢。
為諾成性合同
貨運合同一般以託運人提出運輸貨物的請求為要約,承運人同意運輸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貨運合同為諾成性合同。
(1)貨物運輸合同的形式
(2) 託運與承運
(3)當事人對運輸中貨物的權利
(4)收貨人是貨物運輸合同的第三人
(5)承運人不得拒絕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6)按約定的路線、時間和地點運送貨物
(7)安全運輸
(8)運輸的責任限制
(9)保價運輸
(10)歸責原則
(11)承運人的免責條件
貨運合同的效力主要體現為:
1)如實申報的義務
航空貨運
2)託運人有按規定向承運人提交審批、檢驗等文件的義務
在貨物運輸中,根據運輸貨物的種類、性質及國家的計劃安排等,有的貨物的運輸需要得到有關部門的批准,有的貨物運輸需要先經過有關機關的檢驗方可進行運輸。託運人對需要辦 理審批、檢驗手續的貨物運輸,應將辦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3)託運人的包裝義務
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有約定的,託運人有按照約定方式包裝貨物的義務。合同中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採取足以保護標的物的包裝方式。
所謂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主要是指按照某種運輸工具運輸某種貨物的慣常方式包裝。所謂足以保護貨物的包裝方式,主要是指足以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發生損壞、散失、滲漏等情形的包裝方式。託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的,或者不按通用的包裝方式或足以保護運輸貨物的包裝方式而交付運輸的,承運人有權拒絕運輸。
4)託運人託運危險物品時的義務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託運人違反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5)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
在承運人全部、正確履行運輸義務的情況下,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有按照規定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義務。這是託運人應負擔的主合同義務。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1)安全運輸義務
承運人應依照合同約定,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安全運輸至約定地點。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承運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如果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運人的通知義務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負有及時通知收貨人的義務。當然,承運人只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收貨人的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的情況下,方負有上述通知義務,如果因為託運人或收貨人的原因,如託運人在運單上填寫的收貨人名稱、地址不準確,或者收貨人更換了填寫地址或聯繫方式而未告知承運人的,承運人免除上述通知義務。
1)及時提貨的義務
汽車貨運
一是收貨人不明。這主要包括無人主張自己是收貨人,通過現有證據,主要是貨物運輸合同也無法確認誰是收貨人;以及雖有人主張自己是收貨人,但根據現有證據,包括貨物運輸合同及主張人提供的證據,無法認定其即是收貨人等情形。
二是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主要是指雖有明確的收貨人,但其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貨物。承運人提存運輸的貨物后,運輸合同關係即告消滅,該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收貨人承擔。提存期間,貨物的孳息歸收貨人所有,提存所生費用也均由收貨人承擔。
2)支付託運人未付或者少付的運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般情況下,運費由託運人在發站向承運人支付,但如果合同約定由收貨人在到站支付或者託運人未支付的,收貨人應支付。在運輸中發生的其他費用,應由收貨人支付的,收貨人也必須支付。
3)收貨人有在一定期限內檢驗貨物的義務
貨物運交收貨人後,收貨人負有對貨物及時進行驗收的義務。收貨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託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要求承運人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安全運輸到約定的地點;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前,託運人可以請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貨地點或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由此給承運人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
託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如實申報貨運基本情況的義務;辦理有關手續的義務;包裝貨物的義務;支付運費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義務。
承運人的主要權利
包括:收取運費及符合規定的其他費用;對逾期提貨的,承運人有權收取逾期提貨的保管費,對收貨人不明或收貨人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不適合提存貨物的,可以拍賣貨物提存價款;對不支付運費、保管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承運人可以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
承運人的主要義務
包括:按合同約定調配適當的運輸工具和設備,接收承運的貨物,按期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從接收貨物時起至交付收貨人之前,負有安全運輸和妥善保管的義務;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應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
收貨人的權利與義務
收貨人的主要權利是:承運人將貨物運到指定地點后,持憑證領取貨物的權利;在發現貨物短少或滅失時,有請求承運人賠償的權利。收貨人的主要義務是:檢驗貨物的義務;及時提貨的義務;支付託運人少交或未交的運費或其他費用的義務。
託運人或貨物憑證持有人可以請求貨物運輸合同中如下具體內容的變更或解除:
1、要求解除合同,由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
2、要求承運人變更到達地。
3、要求承運人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即變更收貨人。託運人並非可隨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如果承運人已將貨物交付收貨人,則貨物運輸合同已履行完畢,失去了變更和解除的必要和可能。對承運人因變更和解除所遭受的損失,託運人負有賠償責任。
合 同 編 號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委託方:
xx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代理方:xx國際貨運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在互相協商公平合法的基礎上,自願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責任:
1. 甲方應於裝運前 5 天向乙方提供海運出口委託單,並協助乙方拖車至甲方指定工廠裝運貨物。
2. 甲方應對其提供的核銷文件、發票、裝箱單等有關文件、單證之真實性、合法性、完備性負責。
3. 甲方按本協議結算條款及償付運費及其他相應費用的責任,甲方不得以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原因拒絕或拖延本協議項下運費的償付。
4. 甲方應對因未能履行上述第一條第二款之責任或其他自身原因引起的運期推遲、額外支出及其它後果負責。
5. 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且不得以次類要求未能滿足為由不履行本協議。
第二條 乙方責任總的:甲方貨交乙方后,乙方對甲方貨物到達目的港期間及到達目的港貨交買主后60天內的貨物的質量、重量及包裝等承擔一切責任。
1. 乙方應在接收到海運委託單后,及時與甲方溝通航運信息,並安排拖車將貨物運至倉庫。
2. 乙方應在收到貨后給委託方收據或倉庫證明,並在貨物倉儲期間盡其職責,根據貨物的特性和包裝,選擇不同的儲存方式,確保甲方貨物及包裝完全無損無缺。
3. 乙方應在裝運前規定時間內,代理報關、商檢及保險等裝船前的一切手續,確保甲方貨物及時運出。
4. 乙方應在接管貨物后,三天內辦妥上述第二條第三款一切手續及安排貨物裝船。
5. 乙方代理甲方投保被保險人(受益人)為甲方的海洋運輸保險的一切險種, 並將保單正本3份全數及時提交甲方。
6. 乙方應在第一時間將核銷單、報關單及全套3份正本2份副本已裝船清潔提單全數提交給甲方。
7. 乙方確保返還及提交給甲方的全部單證清潔無損、無缺。
8. 乙方按本協議結算條款及運費及其他相應費用的責任,向甲方提供相應證明費用發生的票據。
9.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且不得以次類要求未能滿足為由不履行本協議。
第四條 結算
1. 出口貨物裝船完畢,乙方簽發提單/運單,將其提交給甲方,並開出運雜費清單及發票。甲方收到運雜費發票及清單后,應在__15__工作日內付清運雜費/簽訂付款協議書。
2. 對乙方來出的運雜費帳單甲方若有異議,則應在收到運雜費帳單__15__ 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出,並協 助乙方的對帳工作。
3. 在乙方履行上述第二條款責任確保甲方貨物安全到收達買主且經買主對貨物數量、質量及包裝等確認無損后據乙方開具的雜費帳單甲方且無異議甲方進行付款,如未能在__70_____工作日完成運雜費償付,如未能在付款協議指定期限內完成運雜費償付,則乙方將就未嘗付運雜費向甲方收取合同價款的__15__%滯納金。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 甲方如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合同價款的__15__%違約金。
2. 乙方未按期將貨物運達目的港碼頭,每逾期一天,應償付甲方違約金_ 1000___元。
3. 乙方違章裝、卸造成貨物及包裝損壞,應賠償實際損失,並向甲方償付損失部分價款__15__%的違約金。
4. 乙方不履行合同或擅自變更合同,應償付甲方合同價款的__15__%違約金。
5. 乙方提供的單證缺損、瑕點,乙方按每票每一個瑕點 150 元償付罰金給甲方,如甲方提供給乙方的單據被乙方遺失按票面金額賠償給甲方,如缺損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給甲方。
6. 甲方貨交乙方后,乙方對甲方貨物到達目的港期間及到達目的港貨交買主后60天內的貨物的質量、重量及包裝等承擔一切責任,如有損失按實際損失金額的1.2倍賠償給甲方。
第六條 其他
1.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3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傳真件同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託方(簽章)
xx貿易有限公司
代理方(簽章):
時間:
時間:
甲方(託運人):
乙方(承運人):
甲、乙雙方經過協商,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條款如下:
一、合同期為一年,從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為止。
二、上述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運輸貨物,運輸方式為汽車公路運輸,具體貨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價值、運費、到貨地點、收貨人、運輸期限等事項,由甲、乙雙方另簽運單確定,所簽運單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義務:
1.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根據保證貨物運輸的原則進行包裝,甲方貨物包裝不符合上述要求,乙方應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絕起運。
2.按照雙方約定的標準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運費。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運單的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運到甲方指定的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2.承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短缺、無損壞,如出現此類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
五.運輸費用及結算方式:
1. 運費按乙方實際承運貨物的里程及重量計算,具體標準按照運單約定執行。
2.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應向其索要收貨憑證,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持收貨憑證與甲方結算。
3. 甲方對乙方所提交的收貨憑證進行審核,在確認該憑證真實有效且貨物按期運達無缺失損壞問題后10日內付清當次運費。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均系供應客戶的重大生產資料,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確保貨物按期運達。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逾期運達的,如客戶追究甲方責任,乙方應全額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並取得相關證明,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
七、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短少、損壞、變質、污染等問題,乙方應按照以下標準賠償甲方的經濟損失。
1. 貨物滅失或無法正常使用的,按運單記載貨物價格全額賠償,如運單未記載價格的,按甲方同類產品出廠價格賠償。
2. 貨物修理后可以正常使用且客戶無異議的,賠償修理費(包括換件費用、人工費及修理人員的往返差旅費等)。
八、出現合同第七條情況導致貨物逾期運達的,乙方除按該條規定承擔責任外,還應當同時執行本合同第六條的規定。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照合同法規定辦理,發生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附:運單編號:
簽發時間:年 月 日 裝運時間:年 月 日
簽發地點:省 市 區 路 號 裝運地點:省 市 區 路 號
發貨人:承運人:
託運人簽章 承運人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要求運達的時間:年 月 日 時前
要求運達的地點:
收貨人:
貨物名稱:
規格
型號:
重量:
體積(長×寬×高):
包裝形式:
件數:
出廠價格:
承運車輛車牌號:
運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三百零四條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零五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三百零六條 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三百零七條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承擔。
第三百零八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三百零九條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三百一十條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三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百一十二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百一十三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百一十四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百一十五條 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六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第十九章,第三節,共13條,對貨運合同進行了規定:
第十九章 運輸合同
第三節 貨運合同
第八百二十五條 託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姓名、名稱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託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二十六條 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託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第八百二十七條 託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式包裝貨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條的規定。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八條 託運人託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做出危險物品標誌和標籤,並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範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承運人。
託運人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託運人負擔。
第八百二十九條 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託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是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第八百三十條 貨物運輸到達后,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收貨人應當及時提貨。收貨人逾期提貨的,應當向承運人支付保管費等費用。
第八百三十一條 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三條 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託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百三十六條 託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或者其他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條 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依法可以提存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