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是指一旦物權的取得和變動經過公示,當事人就有理由產生合理信賴,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現出來的權利人和權利狀態是正確的。
如果因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者交付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即使登記或者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能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其一,記載於不動產登記薄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表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此行為所產生的物權變動的效力。
物權的變動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則,是因為僅貫徹公示原則,在進行物權交易時,固然不必顧慮他人主張未公示的物權,免受不測的損害。但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的情況,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對這種情形無相應的措施,當事人一方也會因此而遭受損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進行轉移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彩色電視機的借用人將其出賣,等等。如果在物權交易中都得先一一進行調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權變動中貫徹公信原則,使行為人可以信賴登記與佔有公示的物權狀態,進行交易,而不必擔心其實際權利的狀況。可見,公信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但有時不免會削弱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這是法律從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以及在權利的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
我國的《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不動產或者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信賴物權的公示而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物權,實際上是賦予了登記交付的公信力。這是公信原則的體現。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的比較
1、公示原則是指在涉及公眾或多數當事人的場合,商法實行公示原則,要求將有關事實公諸於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記,二是公告。
2、公信原則,物權的變動以登記或交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如果信賴這種公示而為一定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那麼,即使登記或交付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也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信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其一,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人推定為該不動產的權利人,動產的佔有人推定為該動產的權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明。這稱為“權利的正確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賴公示的表象而為一定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受到保護,保護的方式就是承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
公信原則其目的在於對善意的交易相對人而非真正權利人的保護,僅適用於因法律行為而進行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