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咖條款

2013年美國實施的條款

肥咖條款,是美國在2012年通過“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簡稱FATCA),2013年1月起生效,台灣稱為“肥咖條款”。“肥咖條款”要求全球金融機構向美國通報美國人在海外的金融資料,以供美國政府查稅。

簡介


美國前總統奧巴馬2010年3月18日簽署生效的就業加強法中,在稅務法(IRS Code)里新增第四章,要求外國金融機構(FFI)和稅務局(IRS)簽署類似合格中介協定(QIA)的協定;也就是,FFI必須申報具有美國公民身分或持有永久居留證(綠卡)的客戶資訊。
包括:客戶姓名、銀行帳戶、帳戶餘額等。
FFI若不簽約,需適用30%的就源扣繳稅率,即不配合的FFI日後在美國的投資收益,需先課稅30%后,才能匯出,等於投資收益大減。
第四章的規定,稱為“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FATCA)”,台灣習慣以“肥咖條款”稱呼。

主要內容


肥咖條款2013年1月生效
肥咖條款2013年1月生效
據“肥咖條款”規定,外國銀行需將個人帳戶達5萬美元(約台幣150萬元)以上,或企業帳戶餘額達25萬美元(約台幣750萬元)等具美國公民身分客戶的資料向美方申報,否則在美投資收益會被課以30%重稅後才能匯出,逼迫金融業者就範。
根據FATCA規定,金融機構在美國有資本操作,例如購買公債、設立分行從事金融業務等,就得簽署FFI協定,否則將落入金融機構在美國的來源所得將強制扣繳30%的懲罰性課稅規定。

查稅對象


除了擁有美國綠卡的永久居民、及有投票權的美國公民外,“在台灣存款超過5萬美元、有美國ID 、每年有大筆美國匯款、且有美國電話號碼”等“可疑”的美國所得居民,將列入資料搜集,初估全台灣至少有幾十萬人可能是“美國財政部查稅”的對象。

應對


因有5萬美元的門檻,據了解,已有部分客戶提早進行資產分散,將美元存款壓低至5萬美元以下、或分散至家人帳戶之下,以降低被查稅列管的機率。
為防止美國“肥咖條款(FATCA)”查稅,許多擁有美國國籍的台灣地區民眾2013年初紛紛放棄美國公民身份,因為在台灣出售不動產若被課稅100萬元(新台幣,下同),在美國可能被課1500萬元。